2025年5月9日晚,专业普及法律知识的微信公众号“桂客留言”发布文章——《“要素式诉状”争议焦点前移 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面临严峻挑战!》,引起广泛关注。

文中提到一起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书面提交“入库案例”作为诉辩理由,却被一、二审法院置之不理且不作回应。继续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后,竟被高院以二审行政判决“不作回应”的做法“并不违法”为由,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2024)黔行申801号】。

以此为引,笔者经实证研究发现,近年来,“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中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一法官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不少,各地法院在如何执行“人民法院案例库”方面,认识不一致、做法不统一、效果不明显的问题,普遍存在,甚至相当严重!



人民法院案例库运行状况的实证分析

据悉,早在五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类案检索”制度,明确宣布,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作为具有强制参照效力的案例,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参照适用”,以达到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目的。

去年五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不仅对“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的“入库案例”的效力明确规定为“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同时,还特别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组成,“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

由此可见,“入库案例”与“指导性案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前述某高级法院以再审申请人所述二审行政判决对其提出的应当参考入库案例的诉求“不作回应”的做法“并不违法”的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2024年裁判文书回应入库案例微乎其微,超半数高级法院成“空白”

笔者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行,并三令五申要求全国法院遵照执行的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了搜索了解。从中发现了一个反差很大的现象:有关“人民法院案例库”从决定实施到正式上线,官方媒体报道与非官方网络信息截然不同,甚至天壤之别。

成绩斐然的官方媒体报道

2025年2月27日,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迎来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方网站和《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发布题为《上线一周年,案例库“出圈”记》的综述。报道回顾总结了“一年来,案例库不仅被法院工作人员广泛使用,且成效显著”。

——“不少律师将入库案例带入法庭,为辩护增添力量;法学生、教育机构、学者们将入库案例转换成笔记、课件、论文,用以深化学习和教学研究;新闻媒体通过检索案例库,为报道切入法治视角;一名出租车司机在遭遇道交纠纷后,为了明确自己与摩托车车主之间的责任划分,也打开案例库,寻找化解矛盾的办法……”

——“为更好服务司法实践,2023年7月,最高法党组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2月27日,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公众开放。2024年5月,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案例库建设。”

——媒体报道数据显示:2025年2月26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4789件,实现了对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注册用户超过120万,浏览量突破2200万,访问用户国家达120多个。

“这符合预期,甚至是超出预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说,人民法院案例库是一款“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建共享共用,更好推动中国特色案例制度建设。

另据《人民法院报》报道,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后,在社会引发广泛关注。因首批收录的3711件入库案例,都是经最高法审核确认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不少网友直呼“权威”“精炼”“好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管育鹰评价:(这是)“在‘大而全’的裁判文书网之外获得又一个‘精而专’的法治产品。”

在此基础上,最高法研究室司法解释协调和案例指导处负责人贾玉慧介绍,入库案例的参考示范效能逐步显现。2024年,全国法院超18万件案件在裁判中参考了入库案例,案例库检索量与主要案件质量指标间呈现正相关性。

反差极大的网络信息

与上述官方媒体对“人民法院案例库”作出“充分肯定”的报道形成极大反差的是,来自非官方网络信息的统计数据。

笔者注意到,2025年2月12日,“桂客留言”发布了一篇《“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一周年:律师真的好想你!》的长篇综述。从律师的视角,介绍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以来,具体应用和公众反响的情况。

“桂客留言”在文章综述中,根据2024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透露的数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裁判文书中引用“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情况,认真进行了检索和实证研究获悉:2024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新公布的裁判文书共计810多万篇,较上一年同期上网数量增长67.3%。其中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新公布的裁判文书数量是上一年同期的5倍,全国法院涉实体审理的裁判文书上网数量也有大幅增长,新公布的判决书数量同比增长99.8%。

同时,“桂客留言”文章作者通过检索发现(截止今年2月11日),网上共存有全国各级法院裁判文书总数为1.528亿篇(其中自2024年2月27日起至今新增481万篇)。经输入关键词“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案例库”进行检索,结果分别显示为618篇、862篇。两个数字与2024年1月至11月上网的裁判文书总数(公布数据为810多万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实际显示为481万篇)相差甚远。

为此,“桂客留言”文章分析认为:已发布的裁判文书中表述“人民法院案例库”的“适用率”也就在万分之一左右,还存在着巨大的提升空间。

笔者在撰稿中,根据不少律师朋友反馈的信息得知,不容忽视的是,在对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参照“入库案例”的诉求置之不理、不予回应的法院层级中,高级法院尤为突出,且这类“不作回应”的现象“基本上成为常态”。

去年一年,全国30多家高级法院有14家制作的32份裁判文书中检索到“入库案例”的文字。这意味着,至少有一半的高级法院是“空白”。而且在高级法院仅有关于“入库案例”文字表述的裁判文书中,至少有一半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提出的“参照入库案例”的请求只是简单提及却未作回应,属于典型的“你说你的,我判我的”。完全无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

经与部分执业律师进行了深度交流得知,他们在刑事辩护和代理民事案件中“主动提交”并“明确请求”法官参照“入库案例”进行回应后,多数情形是:或置之不理,或不予参照,或不作回应,或兼而有之。即使极个别案件在裁判文书中“作出回应”的,其回应内容也多为“因……不予采纳”的敷衍表述。

以下披露的,即为印证上述问题存在的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一:拒绝参照法院入库案例,引发“一案结,多案生”

四川金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石化西南地产有限公司及关联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化债合同纠纷一案,金佛公司及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应当参考“入库案例”确定的裁判要旨的诉求后,最终的结果却被法院置之不理,且不予回应。

这起涉及到四川省平昌县,面积超百亩的“金宝印象”房地产项目纠纷案中,因涉案标的超亿元,从级别管辖上看,是一起“级别较高”的民事案件。一审就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申请再审则在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判监督庭)。

从该案实体上看,诉讼双方为化解历史遗留的复杂债权债务问题,在当地县委县政府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的主持下,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协商,最终形成了一份仅有3页的《化解方案》。目的就是化解债务,盘活项目,解决民生问题。然而石化公司及关联个人却拒绝履行《化解方案》,甚至不惜毁约将已经化解的债务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从该案诉讼程序上看,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金佛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最终仍被“裁定驳回”。

从双方争议焦点上看,一审判决《化解方案》有效,并认定石化公司方合同主体包括四川石化西南地产有限公司、黄久长、黄云。而二审判决结果虽然是维持一审判决,但判决理由中对一审判决有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化解方案》“关联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范围作了实质性的改变(限缩),否定了黄久长的主体资格。那么,这是否符合“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

对此,笔者用一个通俗易懂的比方进行说明:一审判决合同有效,一方上诉,另一方未上诉。然而二审判决虽然是维持原判,但在法院认定部分却将未上诉一方的合同主体范围进行了削减。也就是说,上诉方获得了更不利的裁判结果,未上诉方获得了更有利的裁判结果。这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上诉案件应当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法律规定。

回到该案,笔者详细比对了一、二审裁判文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2022)川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第24页倒数第7行“本院认为”部分认定:“结合双方借款关系的建立及履行情况,黄久长应当属于石化西南地产的‘关联个人’”。

但在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23)最高法民终208号《民事判决书》第35页第7行“本院认为”部分却认定:“金佛投资公司、彭中位、金佛房地产公司主张黄久长……等个人或者公司属于《化解方案》甲方中的‘关联单位和个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这样一来,二审判决就埋下了“隐患”——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该案进入了执行阶段,那么对“黄久长”是否应当纳入执行案件当事人?执行法院到底是看被维持了的一审判决,还是改变了认定的二审判决?

据悉,该案驳回再审申请后,目前石化公司方毁约另行起诉的债权债务纠纷三案还在诉讼过程中。

因此,笔者认为,该案裁判严重背离了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要求做到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做到“案结事了”,纠正和防范“一案结,多案生”发生的指导思想。

再回到该案。在二审出现这样的变故后,再审申请人金佛公司方的诉讼代理人,在再审立案审查听证时,当庭提交了一份《类案检索报告》——根据编号为“2024-16-2-471-001”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蒋某友、周某寿、叶某农、陈某平与张某平、赵某英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再审请求可以不受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并在主审法官主持的听证中当面陈述了具体诉求。

这个入库案例确定的裁判要旨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非针对二审判决主文提及,仅是对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主张。如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已实质性改变一审裁判结果,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将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及实现程度,且在当事人基本已无其他路径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获得救济的情形下,即使二审裁判结果系维持原判,也有必要通过再审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作出评判,不应受生效裁判既判力范围以及当事人再审请求仅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

对此,代理律师明确提出,这与本案均属于同一类,有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情形的认定问题。因此,主张应当比照该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决定再审。同时,要求法院对此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回应。

然而最终令人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中,对于再审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提出的应当参照适用入库案例的诉求,最高院不仅只字不提,而且不作任何回应。



此外,笔者关注到,就在昨天(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题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在主持会议时明确表示,要用好多元解纷案例库,努力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确保法律正确实施;要加强以案释法,广泛凝聚共识,不断扩大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实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笔者认为,在《民营经济法》正式实施之际,最高人民法院能有如此明确的政治站位和司法定位,乃民营经济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因此,上述案例能否得到最终的公平公正裁判,能否切实体现“人民法院案例库制度”的法律效力,能否大力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让我们拭目以待。

案例二:“完全把人民法院案例库当摆设!”

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行政案件——来自四川省阆中市的民营企业家王仕华所经历的行政诉讼案,则又是一起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个案。

谈及自己的亲身经历,王仕华语气中充满着愤怒——“完全是把人民法院案例库当成了摆设!”。

王仕华是四川阆中当地一位知名的民营企业家。在他的案件中,王仕华身份是贵州黔西市兴通燃气有限公司最大的股东和债权人。但十年前,他被同为阆中老乡且同在黔西经商的陈某所骗,导致他在兴通公司中“大债权变成小股权”,而“空手套白狼”的陈某却变成了公司最大的股东。

王仕华通过查账发现,陈某在控制兴通公司经营期间,存在大量的违法犯罪事实,并将王仕华等股东的巨额财产吞噬殆尽。于是,王仕华向当地公安机关控告陈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决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现两级法院已判决陈某等人犯职务侵占罪,并处以三年有期徒刑。

出于打击报复,陈某精心策划了一起借故生非、激化矛盾、引诱王仕华动手反击的恶性事件。王仕华称,自己多年来积累的血汗身家,被陈某等人如此践踏,本想心平气和查明账务,解决问题。可不曾想,陈某等人为了打击报复,有组织、有预谋地策划了这起冲突事件。陈某等人组织几十名民工以及社会闲杂人士,借民工讨薪为由,前往兴通公司,针对王仕华激化矛盾。王仕华面临财产的欺凌、同乡的背叛、人身的侵犯(陈某召集的社会闲杂人士以及五名保安将王仕华蜂拥围堵),王仕华没有忍住,动手对陈某等人进行了反击。公安机关由此仅对王仕华一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

王仕华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后,王仕华又提起行政诉讼。

王仕华认为自己很冤,通过代理律师向一、二审法院都提交了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曾某龙诉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正当防卫在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中的认定》入库编号2023-12-3-016-004),并明确告知法官:正在审理的“待审案件”与该“入库案例”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情形,请求法院予以参考,并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回应,作出对王仕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裁判。

但王仕华及代理律师要求参考“入库案例”的诉求均被法院方置之不理,且不予回应。

王仕华的代理律师提供的贵州三级法院所作裁判文书显示,对他所述的提供参照“入库案例”裁判规则诉求一事,法院方面既没在判决事实部分如实表述,也没在判决理由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要求予以回应。甚至在申请再审后,虽被贵州高院写进了裁判文书中,但最终的结果却是以二审行政判决“不作回应”的做法“并不违反行政诉讼法”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笔者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查到,该“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是: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而不应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更不应因此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王仕华作为当事人,为了反抗长期遭受的欺压侵害,并制止正在进行的有组织、有预谋的寻衅滋事行为,而伤害了违法行为人,其不是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且损害在必要限度内的,王仕华对陈某等人的伤害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治安违法行为而予以行政处罚。

该案代理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对提交入库案例并请求参照适用“裁判要旨”的诉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但在该案中,贵州高院在(2024)黔行申801号驳回再审申请的行政裁定书中,阐述的“本院认为”理由却是:“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二审未对案件当事人提交的入库案例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问题。虽然《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但二审法院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对案件当事人提交的入库案例未予回应,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程序。”

从上述法院的裁定书可以看出,地方法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应予回应”和“应当参考”的明确规定,一方面“抽象肯定”,另一方面“具体否定”。贵州高院在裁定书中对二审法院“不予回应”之举作出“并不违法”的认定,无异于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精心建设,用心运行,并隆重推出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制度”。

案例三:拒绝参考入库案例,与最高法向全国人大报告的经典案例背道而驰

与上述两案类似,发生在重庆市云阳县的“赵汉忠交通肇事案”,法院方面也对当事人的代理申诉律师提交的参照“入库案例”诉求置之不理。

202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了一起“行人闯红灯致人摔倒被轧身亡案”。该案判决结果是——闯红灯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符合安全驾驶规范、确因躲避不及致人死亡的机动车司机不担责。案例披露后,受到了各方的肯定。

但与上述案例裁判思想截然相反的是,仅仅一个月前的2025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对不服重庆三级法院关于这起“交通肇事案”刑事裁判的当事人赵汉忠,最终通过网上给他的回复结果却是“您的信访事项已办理完毕,望你服判息诉”。

“赵汉忠交通肇事案”案情非常简单:2023年12月30日21时许,赵汉忠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同事李某黄等四人从重庆市云阳县高速路口向县城方向行驶。21时10分许,车辆在云阳县迎宾大道九街路段正常行驶时,行人刘某明知附近(不到50米)有地下人行过街通道却不走,故意跑步横穿车流量较大的双向8车道公路过街。刘某与对向第六车道赵汉忠驾驶的车辆相撞后当场死亡。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赵汉忠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经法院审理,赵汉忠被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判刑。

赵汉忠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并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赵汉忠仍不服,先后向重庆二中院和重庆高院申诉,均被驳回。

现在早已“刑满释放”(六个月有期徒刑)的赵汉忠仍在该案中坚决不服,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并继续向最高法提起刑事申诉。

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通过网上信访回复他——“你的信访事项已办理完毕,望你服判息诉”。

就赵汉忠“交通肇事案”法律适用问题,笔者经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2月27日首批上线的全部入库案例(刑事篇),发现编号为“2023-06-1-054-001号”的《袁某交通肇事案——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一审判决否定了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结论并宣告被告人无罪,二审裁定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原判)一案,与“赵汉忠交通肇事案”极为相似,理应成为审理该案的“类案”被参考。

然而遗憾的是,这起经过了四级法院审理并复查的个案,四级法院无一例外都存在一个相同的问题:既不主动检索“入库案例”,也不依法审查律师正式提交的“入库案例”确定的裁判要旨,更不按最高法有关适用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工作规程》的要求,不理睬、不回应。最终定罪判刑并驳回申诉,令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很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合理怀疑,更涉及到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能否得到贯彻落实的担忧。

结束语

常言道,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

全国法院体系中,“高级法院”处在当之无愧的“车头”位置上。如果“车头”有法不依,不按法规办事,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精心研制并三令五申全面推行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怎么能够在法院系统中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笔者认为,上述三起典型案例或证明,那些仍在沿袭“你告你的,我判我的”传统办案方式的认识和做法,将“基本覆盖常见多发罪名和案由”的近5000件入库案例(不断更新)束之高阁,将最高人民法院旨在统一法律实施、防范同案异判为己任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置之度外,将有关实施“人民法院案例库制度”中对于当事人“提交入库案例作为诉求理由的,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的对外承诺与内在要求置若罔闻。这势必会成为贯彻落实“人民法院案例库制度”的最大阻力,损害到法治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林木)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