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网5月19日讯,大学本科毕业、毕业后在某大学保卫处工作......高学历、有正当职业、收入稳定、生活品质较高的周某,是多么令人羡慕啊!然而,这一切,却因一次轻信网络的糊涂行为蒙尘,最终让42岁的他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人席上。近日,邹城法院审理的周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一案,给所有心存侥幸、漠视法律红线的人敲响了警钟。
周某干了什么事?
2024年11月,急需用钱的周某,在某网络社交平台上看到“无抵押、无担保、秒放款”的广告后,主动添加陌生网友微信。对方称需要其提供银行卡“刷流水”以提高放贷额度,周某虽生心疑虑,但面对“低门槛”诱惑,仍然选择铤而走险。11月19日,周某将本人名下银行卡、手机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悉数告知对方,并将银行卡邮寄至对方指定地点。6日后,该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55万余元,其中26万元已被查实为信息网络诈骗赃款。11月29日,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12月4日,周某主动赔偿一名信息网络诈骗被害人损失12500元,并取得该被害人谅解。
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然提供银行卡、手机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信罪”,并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周某案件的警示是什么?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信罪”。
本案中,周某是大学毕业生,长期在高校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理应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和风险意识,却将犯罪团伙洗钱、转移资金的关键工具——银行卡、密码——提供给身份不明的陌生人,虽未直接参与诈骗,但对于其提供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持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且其提供的银行卡直接接收诈骗资金26万元,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故法院认定其构成“帮信罪”。
近年来,“帮信罪”数量激增,据报道,仅2023年全国即有12.9万人被以“帮信罪”判处刑罚。其中,像周某这样的“高学历、有正当职业”涉案者也占有相当比例。在信息网络犯罪的链条中,没有“无辜的工具”,只有“糊涂的共犯”。在此提醒公众,以案为警,牢记以下“三不”原则,守护“两卡(银行卡、电话卡)”安全,远离“帮信罪”:
1.不轻信!凡是陌生人索要银行卡、验证码、密码,一律视为诈骗。
2.不提供!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即可能成为“犯罪帮凶”。
3.不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天眼”从不漏过任何一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刘绪祥、编辑:薛丽华、审核:司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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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邹城网、来源:邹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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