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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保护法律体系日益严密的当下,任何试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禁行为,即便未达到目的,也难逃法律制裁。近日,长汀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3日,被告人罗某擅自携带锂电池、逆变器、铁线、塑料棒等工具,到某农田,利用该工具布置电网,欲狩猎野猪。电网布置好后,2024年5月4日晚,被告人罗某接通电源,并在附近守候。期间,公安民警接举报前往该地查看时,被告人罗某见状逃跑。同年5月7日,被告人罗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法律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罗某虽未实际猎获野生动物,但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鉴于被告人罗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虽未猎获野生动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即便无猎获结果,仍构成非法狩猎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列举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狩猎的”。被告人罗某自首及认罪认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宽处理,体现法律既严厉打击犯罪,又鼓励悔罪改过的宽严相济原则。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生态保护红线不可触,任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切莫因一念之差触犯法律,守护自然生态需人人守法、心存敬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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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曾昭辉 丘群美 -
- 编辑:黄颖娴 -
- 审核:廖腾旺 -
- 监制:陈广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