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指贪污“一万元”被双开的张保文,已伸冤34年。如今张保文已79岁高龄,仍然不能释怀。
1991年6月10日,时任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农机局局长的张保文因“贪污罪”被提起公诉。
张保文1965年参军,1981年转业回到曲周县,曾任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副书记、书记,直到1988年调到县农业机械局任局长。
1990年10月,当地组织人员调查张保文在河南疃镇任书记期间是否存在违纪问题时,查到一张银行存款单,正面写着1万元汇款备注,背面写着担保人借款,上面有“张保文借款”五个字。
根据法院判决认定事实,1984年袁某贵任曲周县河南疃镇河一村村支书期间,将本村卖宅基地部分款以个人名义存入河南疃供销社。同年10月时任河南疃镇党委书记的张保文找袁某贵借一万元钱,袁某贵回答:“钱在供销社存着,你去取吧。”11月2日,张保文找到河南疃供销社主任袁新某,和其一起找到供销社会计王某全说明情况,由王书全给张保文开了付款委托书,张保文持委托书到河南疃信用社,通过会计朱某祥开了一张一万元的现金支票。最后,张保文又通过农业银行河南疃营业所副主任赵某强将款取走,至今未还。袁荣贵为堵塞漏洞,在1985年、1986年采取公款利息不报收入、不报单据等手段,向本村会计报账7525.20元,其余2474.80元自己垫付,把这一万元还到账上。
基于此,1991年6月,曲周县法院认定张保文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张保文上诉,同年8月,邯郸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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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又发回重审的流程,至今未果。张保文说:“它(这件事)毁了我一生,毁了我的家庭。”此事后,张保文常年随身携带速效救心丸。
对于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张保文从未承认,也从未作过有罪供述。他表示该案所涉人证、物证均存有疑点。
“第一:我从未取(借)过一万元;第二:所有借款单据上没有我签字,没有我盖章;第三:从来没人问过我,也没人找我要过账。自始至终,我对此事一无所知。判决书上写的事件的全过程都属于编造,完全是无中生有。”张保文称,该案所涉付款委托书、现金支票上的张保文签名均非自己本人所签。
根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邯郸分院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载明:“张保文借款”五个字为供销社会计王某全所签;“付款委托书”五个字书写的字迹明显与付款委托书上其他字迹是不同笔书写,王某全也出证是事后补签;现金支票上“张保文”的签字系赵某强所写。
“如果真的是我提的钱,在已经有署名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找赵某强代签?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张保文说。
一份笔迹完全不能对应的证据为何能认定张保文为贪污罪呢?据判决书显示,将张保文定在“贪污罪”的耻辱柱上的最后一颗钉子是王某全、袁新某、朱某祥等人的口供,几人在最初的口供中均表示确有此事。
然而,该案判决6年后,上述三人皆称自己当年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作出张保文从供销社账上借款的证言,并出具了手写证明材料交给张保文。
据证明材料显示,袁新某于1997年10月12日证言指出:“在1990年9月至10月,曲周县纪委和县检察院,调查河南疃镇党委书记张保文案件时,县纪委书记席××、王××等三人找到我,问我在1984年11月份张保文从供销社账上借取河一村袁荣贵存款一万元事。我说:时隔五六年时间了,我记不清了。席××讲:你供销社取款支票上有张保文签字,你为啥不承认,还在包庇他?我说:在我记忆中只有袁荣贵对我说过一句话,说张保文书记家买汽车,需要借一万元,但张保文从来没有给我说过借款事,更没有见到张保文来我供销社办过借款手续事。后来县纪委和检察院多次找我,逼着让我作证,我实在没有办法了,只好出了张保文说过借款的证明。”
朱某祥在1997年10月17日作证说:“因为信用社转账支票上没有人签字,时隔六年之久,我确实回忆不出是谁了,但是检察院的人多次找我,并把我叫到县检察院叫我必须作证,找出这个人来......我不能胡说冤枉人,我不能作证办转账支票的人。但检察院的人对我大发脾气,他一方面引诱着我:河南疃供销社人作证是张保文办的,营业所也作证是张保文办的支票,你为什么不作证......不出不行,别人都说了你为什么不说,不说就是你贪污了。”
王某全于2006年10月10日作证表示:“因事隔六年之久,经回忆记不清怎么回事,一点印象也没有了,但王全庆他们要我出证是张保文取走的一万元,因我记不清张保文取走之事我就说以原始记帐簿为据,他们就让我天天去检察院、纪检会报道,回忆达14天。后来,他们拿来原河南疃河一村支书袁荣贵的口供录音放给我听,引诱我作证是张保文取走的,他们还跟我说,‘如果不是张保文取走的,那就是你自己取走的,就是贪污,即便是还上了也是挪用公款’。在那14天的日日夜夜里,我家里孩子小,爱人又生病,逼的我几次呜呜大哭,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写了一份证词,但王全庆看后说不行,他亲手把我写的证词进行修改,然后让我再抄写,作证是张保文取走的。”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8年前《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就曾公开报道过此事,同时对于证人翻供的细节也有过记载,其中供销社主任袁某文、信用社会计朱某祥、村支书袁某贵三人均表示曾被办案机关威胁,并被迫做出了虚假的证言以证明张保文贪污。
而彼时张保文案申诉代理律师王殿学认为,取款需要经过供销社、信用社、农业银行营业所等几个机构配合才能完成,既没有张保文的亲笔签名或手印,也没有证据佐证是张保文取款,这一款项的提取已经严重违反当时供销社、信用社、农业银行营业所的财务规章制度,法院现在用无张保文本人签字或手印的书证来证明张保文提现并认定犯罪,是在嫁祸于张保文。
上述报道同时还提到,彼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根据案件材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刑事法理论,对于本案的结论性意见是:本案是被告人“零口供”的贪污案件,有大量证据证实张保文没有贪污事实;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张保文犯贪污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排除,得不出张保文实施了贪污行为的唯一结论。
综合全案证据,上述“结论性意见”还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对所认定的张保文贪污的事实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同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以定罪证据不充分作出再审决定,邯郸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曲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综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不充分和邯郸中院认定事实不清的结论,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认定无罪。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袁某贵曾于1990年8月份被押送到公安局看守所。与袁某贵同处一个号(六号)的常某某等人称,问及袁某贵“犯啥事进来的?”,其表示:“某位领导,可能让张保文得罪了。”常某某对此事亦手写了证明材料交给张保文。
对此,张保文表示曾有过猜测。他告诉“法度Law”:我在曲周县农业机械局任局长后,对一农机公司进行大胆改革,实行责任承包奖惩制,公司取得了较大发展,1989年当年就盈利26万元。某个别领导就想把自己的亲属和几个女性安排进来。因为农机公司是个小单位,人员已经超编,我没有及时安排,没想到就这样得罪了领导。不久,就开始调查我的问题。
三十四年的伸冤之路,张保文曾就此事经历一审二次,二审三次,河北高院决定再审二次,邯郸市检察院申诉审查二次,河北省检察院审查一次。近日,七十九岁的张保文在其代理律师泽亨所主任张雪峰、其女儿的陪伴下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材料。
“我就想要一个正义判决,我要我的尊严,除非天诛地灭!”张保文说,“最高检的同志看了整个卷的情况,问了我一些情况,我进行回答,做了一些补充签字。最高检代表着我们国家最权威的法律栋梁人物,我心里又觉得有了希望。”
左:张雪峰,右:张保文
一直帮张保文申冤多年的张雪峰律师,日前在朋友圈发表感慨:“八年来了二三十次,今天再次陪河北邯郸曲周人民法院判决的张保文贪污一万元案件进行申诉。”
张保文告诉“法度Law”,被双开后,自己只能做些零工维持生计,儿子早早从事营销工作,女儿在饭店端盘子、洗碗补贴家用。他曾有过极端想法,被妻子劝阻。所幸家人、朋友一直不遗余力地支持他的伸冤之路,期待能还其清白。
“我找工作时明确跟老板说我是被冤枉的刑满释放人员,你们能不能理解?只要你们能用我,我会拼命干!拼命干赚了钱我就去打官司,打官司回来我还拼命干!”张保文表示,他十七年当兵,十三年从干,心中始终坚信党的公平正义,坚信终有一日法律能够还他清白。
张保文走过坚定、清白、为民为公的前半生,若沉冤不能昭雪,此生难以释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