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不仅带走了其他员工,还一并带走了学员。“签过的保密协议,怎能说违反就违反,我要讨个说法。”前东家将员工以及新成立公司告至法院,究竟谁是谁非?近日,该案尘埃落定,迎来终审判决。

  入职签、离职签,给机密上个双保险  

  甲教育公司于2015年10月成立,主要从事教育咨询、咨询策划、语言能力培训等。2021年6月,Momo入职甲公司,双方遂签订《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约定Momo负责咨询销售、建立完善客户信息档案等,同时需保守公司员工名册及微信、学员及家长名单、微信等秘密。

  2022年7月,Momo从甲公司离职,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Momo应退出所有学员微信群,不得私下与公司学员有任何联系,不得引导学员放弃现有学习课程,对公司员工、学员及学员家长信息等数据保密。  

  前同事、老学员,单飞何不通通带上  

  2023年2月,Momo出资成立一人有限公司——乙教育公司,经营范围与甲教育公司一致。Momo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拉上前公司同事Lulu,把公司红红火火地经营了起来。

  “周末我们见面谈谈,看什么方案合适,能让你尽早离开甲”“过来聊聊,随时来,请你喝奶茶”,离职后Momo通过微信与小美、冬冬等前公司学员及部分同事保持联系。

  2023年10月,小美向甲公司提出退学,甲公司退还其剩余课程费57680元。随后,小美转入乙教育公司接受培训。  

  岂有此理?挖墙脚违反保密协议  

  丢了学员又失了员工,甲教育公司一纸诉状将Momo及乙教育公司告至法院,要求Momo立即删除其员工、学员及学员家长的联系方式,赔偿其课时费损失57680元,并支付律师费15000元等。

  Momo与乙教育公司均表示,学员退课是学员和甲教育公司自行协商的结果,与其无关。学员信息及联系方式等根本就算不上商业秘密。其与学员系朋友间的联系,没有违反《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行为。  

  构成侵权!学员信息属于经营秘密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教育公司与Momo明确约定学员信息系商业秘密,且学员信息是教培机构的重要客户信息,不被公众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应构成商业秘密。Momo离职后非但未按协议约定删除学员信息,反而与前公司学员及同事保持联系,违反了双方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乙公司由Momo出资成立,接收了甲公司的前学员及员工,使用了上述经营秘密。Momo与乙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经营秘密。

  综合考虑案涉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双方的约定等,法院最终判令Momo及乙公司连带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Momo及乙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前公司学员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客户信息,可以认定构成上述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本案中,甲公司员工、学员、学员家长的联系方式(微信)系其经营过程中凝结了人、财、物的投入后自行拓展客户而逐步积累形成,不能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且甲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相关协议等方式对上述经营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故本案中甲公司主张的学员信息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采写:南都记者 陈栋 通讯员 香洲法院 横琴法院

  制图:易福红(豆包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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