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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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是目前最常见的劳动纠纷类型之一,其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上。实务中对此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本文引用陕西高院最新发布的典型案例为您进行简要解析。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3日,大聪明入职某公司,在工程部任施工员,某公司未与大聪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某公司每月向大聪明支付工资至2021年7月大聪明离职。2021年9月,大聪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在仲裁阶段提出仲裁时效抗辩,认为大聪明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仲裁裁决支持大聪明的请求,某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某公司每月向大聪明支付工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定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大聪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仲裁时效应从某公司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大聪明于2019年11月13日入职某公司,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19年12月14日起计算,大聪明于2021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某公司在仲裁阶段提出了时效抗辩,故某公司无需向大聪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三、律师分析
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争议是劳动仲裁和诉讼中常见的问题,其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争议中,关键在于确定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点。
此前实务中存在明显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当整体看待,自用工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用工不满一年的,从用工结束的次日起算。我们可以理解为这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从二倍工资差额金额确定之日起计算。这种观点可见于云南、山东、吉林等地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放在本案中,大聪明的全部诉请就都没有超过时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当逐月计算,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每个月的都有一个时效,过了某月过了时效则不能主张,未过时效的自然可以主张。四川、北京等地有支持此观点的案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放在本案中,大聪明主张的部分时段二倍工资差额可以得到支持。
本期我们引用的是陕西高院最新发布的典型案例,这一案例与上述两种观点存在明显区别,案例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差额应视为整体,但时效自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只要有一个月超过了仲裁时效,就全部认定超过仲裁时效!
在笔者看来,省高院的新观点本质上是对上述两种观点的融合与提升。在实际办案中,笔者了解到当下很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其实并未有侵犯劳动者利益的实际目的,其之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纯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存在侥幸心理,常见于中小企业,被诉后这种企业往往对法律比较失望,有的底子薄的甚至一蹶不振。企业的法律素养需要社会通过多种途径去提升和培养,而非仅通过诉讼方式让其“吃一堑长一智”。
笔者在此建议广大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因未签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因疏忽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尽快补签,避免因未签劳动合同而产生二倍工资差额的争议。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主动联系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而非径行提起仲裁索要赔偿。倘若用人单位不配合,依照陕西新观点,劳动者应当在入职一年零一个月内提出仲裁申请,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丧失主张权利的机会。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