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确理解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客观要件?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虐待的行为。虐待的方式是很多种:有的是肉体折磨,如捆绑、殴打、冻饿等。有的是精神摧残,如侮辱、讽刺、限制行动自由等。虐待行为必须是经常的、一贯的,并且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偶尔一次的打骂、冻饿,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需要看护、监护的人,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患病的人等。根据法律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虐待手段凶狠残忍的、虐待动机卑鄙的、长期进行虐待的、先后虐待多人的等情形。司法实践中,判断情节恶劣,主要可以从虐待对象、虐待动机、虐待手段、虐待时间、虐待次数、虐待后果等方面进行考察。如果看护、监护人在照看过程中流露一些不满情绪,对于监护、看护人的轻微批评或者抱怨,不能作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处理。对于虐待行为情节不恶劣、后果不严重的,应当采用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二、如何理解具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虐待行为,往往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有意图地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或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数罪并罚。
三、在体育运动中,负有看护、监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非法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罪中的"情节恶劣",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1)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的;(2)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长期使用的;(3)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