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案件律师

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与法院存在不同观点的判例,检察机关按照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无罪;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市检察院支持公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再次作出无罪判决。在两级检察院均做有罪指控的情况下,两级法院均做无罪判决。

因此,在一些争议性的案件中,部分当事人或者家属,存在“已经逮捕,不可能无罪”“已经起诉到法院,不可能判无罪”等观点。这样的认知在司法概率上,的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又是极其错误的。

针对每一起具体的案件,我们必须严格、审慎,从事实、证据、法律的角度,依据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法律判断。如果案件确实存在无罪空间,不能让司法概率害了你,必须穷尽合法、合理手段去争取。

参考判例:李某某等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案号:(2018)陕08刑终180号

无罪要旨1:合同主体的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虚假的帮助行为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裁判理由: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的合同是A公司与会员所签订,四被告人不是合同主体。四被告人只为赚取手续费,帮助会员提供虚假信息,使会员获得A公司的授信额度。只可能构成会员实施相应犯罪的帮助犯,但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会员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无法认定会员犯罪。故不应当认定四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要旨2:在案证据无法否认行为人作出的无罪辩解,无法排合理怀疑。

无罪裁判理由:被告人李某某辩称,他们的行为是在A公司加盟商区域负责人宋某授意下所为,且A公司给他们承诺办理一个会员有X元的收益、办理Y元的业务给他们返6个点,但是A公司一直未兑现。他打客服电话询问,总公司让他和区域负责人宋某联系,他联系后宋某回复公司返点无望,让他直接向会员收取Z元的手续费。公诉机关未提供宋某以及见证人陈某的证言,无法否认被告人的辩解。



无罪要旨3:诈骗罪是数额犯,本案四被告人具体实施诈骗的数额不清。

无罪要旨4:合同主体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构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四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相应的诈骗情形。公诉机关指控38名会员中,其中18人已还清、涉及数额人民币88.4万;5人部分还、涉及数额人民币9.6万(授信额度);5人未拿到钱、涉及数额人民币27万;情况不明3人、涉及数额人民币16.1万。7人未还、涉及数额人民币36万(授信额度、实收33.7万)。

无罪要旨5:行为人虽实施了虚假行为、欺骗行为,但虚假行为不会导致合同相对人财产的必然损失。

无罪裁判理由:本案中A公司的损失应认定为民事行为的结果,具有偶然性,如果会员将钱归还,损失就不存在;而会员归还与否,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关;虚假资料导致A公司资金无担保,但未必意味着损失,即使无担保,会员也有归还可能。

诈骗罪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被告人为了A公司的返点而发展会员,后在公司不予返点、并在其公司相关人员授意下在每个会员收取X元手续费的诱惑下,大量发展会员,被告人的行为使A公司的资金处于无担保的风险,但会员本身没有不归还的意思。证明会员有无还款的可能性与四被告人的行为无直接关系。

无罪要旨6:不能单纯的以财产不能归还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犯罪,应结合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客观行为综合认定、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裁判理由:《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1)指出:“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故本案不应以会员是否归还来判断四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无罪要旨7:行为人未实际占有合同所涉款项,合同主体没有隐匿财产、逃避归还等客观行为,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犯罪的故意。

无罪裁判理由:客观上,李某某等四人仅收取占有手续费、款项的实际使用人为A个人会员,四人未实际占有公诉机关起诉的资金。故虽原审四被告人在个人会员申请A公司授信过程中帮助会员提供虚假信息,存在欺诈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四被告人与会员之间有非法占有授信资金的共同故意,同时也不能证明四被告人对授信资金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原审四被告人发展的部分个人会员已全部或部分归还资金,未归还资金的个人会员亦无隐匿、逃避归还等行为,即在卷证据亦不能证明个人会员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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