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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晚上,微信上到处在传张新年律师被抓的事。

搜索了一下网络,大致明白了张新年律师为什么被带走了。

我个人觉得律师应当做律师的事,记者应当做记者的事。如果律师做记者的事,记者做律师的事,大概率是不利于司法公正的。

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能或不宜公开案件细节的。

辩护律师作为案件审理的辩护人,本身是利益关联者,如果公布的案件细节未得到充分质证,有可能对当事人不利,也有可能对被告人不利,整体而言都是不好的,会影响司法公正。

法律对案件审理,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公开也是有规定的。其中一个是涉密类案件绝对不能公开案件细节。涉密类案件指的是本身涉密的案件、个人隐私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第二类不能公开案件细节的案件是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以后,所有案件细节都不能由辩护律师公开。即使委托人同意,辩护律师也不能公开。

哪些案件可以公开呢?首先不能是以上两类案件,然后与委托人有关了。需要委托人授权辩护律师公开,公开的信息也有限,只能是案件程序进展和法律定性分析。

还有一类案件,如果是公开庭审直播的,律师的辩护意见、举证质证的内容以及法律论证可以公开。

一般情况下,律师可以公开的是案件的程序性质的信息,就是哪个法院,审理到哪一步了,法律文件送达情况。这个信息是很有限信息的公开。不能随意公开案件细节。

如果要公开案件细节,首先得是公开庭审直播的案件,然后只能公开已经质证的证据,也可以解读。如果没有质证的证据也是不能公开的。

那么记者是否可以报道案件细节呢?

这还是有限制的。需要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法院许可后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并报道庭审实况。

记者报道案件时,还要确保内容完整。记者可以报道案件,但不能发布倾向性评论案件。

记者不能公开报道的案件也是有的,和律师一样,如果是涉密类案件,记者也不能公开案件细节。

可以公开的案件中,如果是合议庭评议过程、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以及未生效的判决文书也是不能随意公开的,这可能需要法院的授权。

总而言之,律师做好律师的事,记者做好记者的事。

案件审理完成后,律师对公开的案件可以发表专业的法律分析,而记者也可以评论,不过一般要参考法律专家的解读。

最后希望张新年律师平安吧。

希望每个案件都能保证程序正义、疑罪从无、无罪推定、控辩平等、符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保障辩护权等。

最好是律师做律师的事,记者做记者的事。

(木田之光写于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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