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天某公司系涉案SketchUp系列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曾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两次向被告上海柏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某咨询公司)发送律师函,认为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计算机软件,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完成软件正版化采购,柏某咨询公司未予回应。此后,天某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柏某咨询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它设施设备上Sketchup系列计算机软件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
现场保全时,法院向柏某咨询公司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并向其释明配合证据保全的义务以及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但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过程中,法院发现有公司员工在电脑上删除软件,于是再次告知不要进行删除和重装操作,并告知相关法律后果,但删除行为依然持续发生。后经现场调查确认,柏某咨询公司等多个微信群中均有要求删除某系列计算机软件的通知记录。鉴于上述情况,法院采取直接清点计算机数量的措施实施了证据保全。
天某公司对柏某咨询公司等三被告提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请求判令柏某咨询公司停止侵权,以其侵权行为造成天某公司的经济损失为基数,按两倍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20,793,000元,赔偿合理费用19万元,被告柏某设计公司、柏某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涉案软件依法享有著作权,根据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受中国法律保护。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涉案软件,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明知使用涉案软件应取得权利人许可,在权利人多次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的情况下,仍继续侵权,且在法院保全过程中,经法院多次告知不予配合的不利后果,仍拒不配合,持续删除侵权软件,具有侵权故意、侵权情节严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将原被告提交的销售合同体现的价格作为参考酌定相应权利许可使用费的金额,并基于侵权软件数量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同时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被告柏某咨询公司停止侵权、三被告连带赔偿天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万元。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明知使用涉案软件应取得权利人许可,在权利人多次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的情况下,仍继续侵权,且在法院保全过程中,经法院多次告知不予配合的不利后果,仍拒不配合,持续删除侵权软件,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了严惩和震慑恶意侵权行为,加大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力度的决心。
责任编辑:奚晓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