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网友咨询: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承担举证责任吗?

  郑同波律师解答:

  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在加班费争议处理中,要充分考虑劳动者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结合具体案情合理分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应当提供如下证据:如向劳动者发出的加班指令、通知,任务单或者工作邮件、微信通知等;劳动者在工作任务单上的工作交接记录、加班申请及审批记录、超时工作日志、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等;劳动者已经完成加班任务的证据,如加班报销费用凭证、未支付加班费的证据等。



  郑同波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郑同波律师

山东泽晨(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负责,担当!实战律师,不负所托!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