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本报从广州市海珠区政府获悉,广州地铁11号线赤沙车辆段工程3·24高处坠落事故已于日前查明。
值得一提的是,因本起事故存在漏报,直到2024年6月24日,广州市海珠区政府收到《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请处理群众投诉事项的函》后,事故调查方才启动。
经查明,2023年3月24日,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及同步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八分部土建工程(赤沙车辆段)主体结构及粗装修劳务工程五标段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重伤。
本报梳理发现,十一号线赤沙车辆段工程建设单位为广州地铁,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国中铁,项目施工单位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州地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事发时该项目主体结构已封顶,正在进行二次结构、粗装修、机电安装等工作。涉事劳务分包单位为深圳晨曦公司。
据事故调查报告披露,2023年3月24日6时30分许,深圳晨曦公司砌筑班组的班组长田*龙电话通知苏*兰等三人上午完成十一号线赤沙车辆段工程库区地下层C-14轴至C-29轴交C-S轴区间的圈梁、构造柱混凝土浇筑工作。11时许,在离地约2.4米高脚手架操作平台作业的苏*兰与侧翻的混凝土料斗一起坠落至地面,造成苏*兰重伤。本报注意到,事故造成苏*兰患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经鉴定,苏*兰已达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陆级。
需要指出的是,本起事故存在漏报。事发当日,深圳晨曦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朱*接到该公司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报告事故情况,因了解到伤者已送医、无生命危险,且已预缴医疗费用,认为本起事故已妥善处理,故未向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赤沙车辆段工程经理部报告、也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调查组认为,深圳晨曦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向有关部门申报了工伤保险,办理了工伤认定,但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未发现深圳晨曦公司存在隐瞒事故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深圳晨曦公司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遗漏未报,属漏报生产安全事故。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工人未按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还指出,深圳市晨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地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若干问题。
调查组同时提出了处理建议。本报注意到,深圳晨曦公司及该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查处。地铁咨询公司和中铁建工集团(广州分公司),则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另有多人被建议依照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文|中国基建报 陈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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