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及地方规定,阿宇汇总了盐城市各区县(盐都区、亭湖区、大丰区、东台市、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等标准如下:
一、市级宅基地政策标准
宅基地面积:盐城市执行省级标准,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根据耕地情况动态调整)。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平房宅基:容积率≤0.7,单户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二层楼房宅基:容积率≤1.1,单户建筑面积≤220平方米。
翻建扩建:需符合规划许可,严禁擅自增加层数或面积。
二、市级与省级标准的异同
相同点:均以“一户一宅”为原则,宅基地面积上限为200平方米。
差异点:省级标准区分耕地情况(人均耕地是否超1/15公顷),市级统一按200平方米上限执行;盐城市对容积率、翻建流程等提出更细化要求,如平房与楼房容积率差异化管控。
三、地方标准(各区县政策要点)
1. 盐都区
宅基地面积:严格执行省级200平方米上限,违建或未批先建不予登记。
翻建扩建:鼓励宅基地有偿退出,退宅还耕按28万元/亩奖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补助5万元/户。
规划创新:支持低层住宅首层设置庭院,不计入绿地率。
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盐都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都政传发(2020)112号]
《关于盐都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都自然资发(2020)94号]
盐都区《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都政发〔2022〕13号
2. 亭湖区
特殊限制:高速圈内不再安排宅基地,违者追责。
危房改造:鼓励翻建、插建等方式自我更新住房条件,重点改造2000年前老旧农房,完善基础设施配套。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在高速圈内不再安排宅基地的通知》亭政发[2009]041号
《亭湖区农村村民危旧住房改善指导意见》2023
《盐城市亭湖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实施意见(试行)》亭政发〔2018〕142号
3. 大丰区
宅基地面积: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宅基地≤135㎡,其余≤200㎡。
建筑规范:层数≤3层,层高≤3.6米,
建筑面积:平房≤180㎡,楼房≤285㎡。
《盐城市大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大政规发〔2023〕2号
4. 东台市
面积细化:宅基地总面积≤200平方米,房屋占地≤140平方米(70%),层数符合村庄规划。
《东台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21
5. 建湖县
登记原则:严控“一户多宅”,违法用地不予合法化登记。
《建湖县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建政办发 〔2021〕 73 号
6. 射阳县
建房管理: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房屋占地≤70%
规划控制:规划撤并村庄内停止新建住宅(危房除外)。
《射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射政规发〔2022〕1 号
射阳县《关于加强县城及周边镇区户口迁移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7. 阜宁县
特色政策:回购闲置农宅修缮后安置贫困户,置换退出宅基地。鼓励拆除空置房屋,腾地用于集中安置。
《阜宁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2021
8. 滨海县
危房改造: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动态排查安全隐患,优先改造危房。改善工作与农村房屋搬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推进黄河故道片区发展为目标,全面提升沿线村庄的整体面貌,带动黄河故道片区村庄发展。
滨海县《统筹推进“农房改善”》
9. 响水县
退宅奖补:进城购房补助最高12万元,退出宅基地奖励2万元/户。
《2024年响水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奖补办法》响政发﹝2024﹞17号
《响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宅基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响政发〔2015〕33号
1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集中居住:户均用地≤0.4亩,单户建筑面积≤170㎡,层数≤3层,层高2.5-3.3米。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的实施方案》盐开办发〔2019〕101号
11. 盐南高新区
房票政策:鼓励农民进城购房,通过“房票团购+财政补贴”引导农民购房。
盐南区 《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的实施意见》2019
四、翻建与扩建要求
翻建条件:需符合村庄规划,危房可优先改造(如亭湖区、滨海县);盐都区允许有偿退出后重新申请。
扩建限制:普遍禁止,超面积扩建一律拆除或不予补偿。严禁突破面积、层高上限,禁止侵占公共通道或影响邻户采光。
五、超面积情形及处罚
超面积处理:
- 未审批超建:强制拆除(盐城市区、亭湖区);
- 已发证超面积:补偿≤5%,其余按重置价补偿;
- 违法占地:不予登记(盐都区、建湖县)。
违建后果:责令拆除或强制拆除,涉及违法占地的依法追责。
六、其他补充
响水、盐南等地通过补贴引导农民购房,退出宅基地。
七、数据来源
1.省级依据: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江苏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关于印发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办厅字〔2022〕25号)
《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3〕259号
2.市级核心依据: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盐自然资发〔2020〕87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盐委农办〔2021〕5号)
盐城市《关于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盐政发〔2003〕196号
《盐城市关于推进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的指导意见》
3.各区县宅基地标准:
详见正文引用依据
阿宇注:以上标准可能存在动态调整,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当地最新文件和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