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重婚的行为?

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前的重婚,一般不再追究。1950年《婚姻法》实施以后的重婚,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严肃处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好坏、重婚的原因、重婚时间长短、有无子女和子女利益等情况全面加以考虑,依法处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对于那些因喜新厌旧、玩弄异性、好逸恶劳、贪图享受、骗取财物或者"传宗接代"想法而重婚的,除解除其非法婚姻关系外,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于有些农村妇女因严重自然灾害、生活困难等原因,外出与他人重婚或者同居的,应向其严肃指出,重婚是违法犯罪行为,但一般可不以重婚罪论处。

3.对有的妇女由于反抗包办、买卖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坚决要求离婚,不但得不到支持,反而遭受迫害,而与他人重婚的,也不应以重婚罪论处。



二、对特殊原因形成的涉台婚姻关系能以重婚对待吗?

如上所述,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重婚、纳妾的行为。但涉台婚姻案件有其特殊性。夫妻双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又分别在我国台湾地区或大陆再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的,应当根据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的原则,将原婚姻关系视为已经消灭,维持后来的婚姻关系。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原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就明确指出:“对这种由于特殊原因形成的婚姻关系,我们不以重婚对待。当事人不告诉,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受理。”



三、重婚罪审理时要注意哪些程序问题?

重婚罪是公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重婚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另外,确定重婚罪的同时要解除非法婚姻关系。法院对构成重婚罪的被告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犯重婚罪而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当宣告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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