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自由恋爱”
在很久很久以前(其实也就几十年前),中国的婚姻大多是父母包办的。那时候的婚姻法,基本上就是“父母说了算”。
图:电视剧《孤舟》剧照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横空出世,它大声宣告: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这可是个大新闻,意味着你可以自己选择你的另一半,而不是由父母或者媒婆来决定。
图:《人民日报》相关报道
与之相伴的是在全国开展的大规模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数以百万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获得了婚姻自主并重建幸福美满家庭,调动起来了建设新中国的空前积极性。
图:贯彻《婚姻法》实施的出版物
80年代的“离婚潮”
时间快进到80年代,随着“改革春风吹满地,中国人民真争气”,人们的思想更加开放,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生活方式的转变。而社情民意的更迭推动了1980年《婚姻法》的诞生。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新的《婚姻法》,并于198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图:相关新闻报道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部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制度更完善了,夫妻的财产管理也更公平了。这些变化让夫妻俩的经济水平不再是以前那样“一边倒”,平衡了夫妻经济水平,实现了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向。
1980年的《婚姻法》修订,跟随由限制离婚主义走向自由离婚主义的世界潮流,采取婚姻破裂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离婚自由的原则。这是对1950年婚姻法的一次重大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离婚的条件,引入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这下好了,那些“凑合过”的夫妻们,终于可以勇敢地说“不”了。不过,这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比如离婚率的上升。
图:电视剧《人生之路》剧照
这一年修订的《婚姻法》还强调了计划生育的重要性。从那时候起,我们逐渐进入了独生子女时代,不过,这已经成为了时代的产物。
21世纪《婚姻法》的更新
《婚姻法》是社会转型的晴雨表,从中可以看到时代变迁、社会变革和思想观念的转变。
进入21世纪,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法也在不断更新。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这次与以往不同的是,全民都参与了关于婚姻法如何修改的民意调查及婚姻法草案的讨论,讨论时间之长,民众热情之高,参与范围之广,在我国立法史上尚属首次。
图:新中国婚姻法学奠基人、反家暴立法先驱巫昌祯教授
这一年,《婚姻法》修订案增加了对家庭暴力的禁止,保护了妇女儿童的权益,并且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确立了家务劳动的经济地位,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当下的法律规定:婚姻更加自由?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婚姻法被整合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继续强调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同时对结婚、离婚、家庭关系等作出了更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有哪些不一样的规定。
·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协议离婚需经过30天“冷静期”
根据规定,男女双方申请协议离婚后,任一方可在30天内都可以反悔撤回,同时在30天期满后,双方也要在30天内去申请领取离婚证,如果任一方不领取的,则视为申请撤回。当然这是在修法的时候最为“诟病”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伴随着最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再对这一规定的再次重申,我只能长叹一口气——结婚更简单了,离婚更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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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针对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而不针对于去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夫妻。即诉讼离婚不受此限制,当事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扩大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范围,更加贴合时代特征
关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民法典新增加了“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这两项。其他劳务报酬主要指个人在工作外独立从事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比如兼职、外快、跑腿等,即使未告知对方,也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收益是指投资公司股权、股票等的收益,另外要注意的是投资亏损也算共同亏损。
·明确离婚时更加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让判决更加有法可依
之前的婚姻法仅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角度出发,并没有规定无过错原则,即在离婚的时候,一方有过错也可以分到一半财产。根据新的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的时候不仅可要求赔偿,还可以申请多分财产。另外,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情形中,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一项,就是说除了对方出轨、家暴、虐待等,对方如果出现了其他过错,如吸毒、赌博、嫖娼等,无过错方也可以获得赔偿。目前法律对于重大过错的具体情形尚无明确的规定,有待司法解释。而对于实际案件中能够多分多少财产,那还是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量后由法官进行裁量。
图:电影《手机》剧照
·新增“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更加保护全职太太/丈夫的权益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图:电影《82年生的金智英》剧照
这一规定,有助于社会形成热爱家庭、服务家庭、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新风尚。同时,对于家庭贡献大者来说,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也更公平。需要说明的是,这个“负担较多义务”不应该局限于全职太太,一方又工作又照顾家庭、孩子,而另一方对于家庭不管不顾,也就是说的“丧偶式婚姻”,也属于此种情况。
·男女双方分居满1年后应当判决离婚,离婚不再“遥遥无期”
民法典新增了一种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即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但这与现行规定存在一些些的冲突,《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起诉的一方要经过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实践中由于法院的案件量过大,可能经过6个月起诉后,等案件开庭时已经满足了《民法典》规定的一年情形。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确认,避免一方“被负债”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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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是对目前社会中夫妻一方往往在不知情或者发生不明债务的情形下,被另一方故意负债的具体规定。对于一方在外偷偷欠债,或因一己私利故意制造债务,逼迫对方承担的,明确为个人债务,保护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明确婚内财产分割情形,“挥霍”财产为法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行为
《民法典》新增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比如发现对方有赌博、吸毒、嫖娼、包养情人或其他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时,而且夫妻双方不想离婚,就要及时主张婚内财产分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法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之一,这一新规定保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财产,保护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减少,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目前结婚已经取消了婚前体检的要求,而且重大疾病也不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所以大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领证之前一定要做好“背调”。
图:来自凤凰新闻网
从上述的法律变迁,可以看出现在对于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更加注重保护个人权益,无论是婚前协议,还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都体现了对个人意愿的尊重。而且,随着社会对同性恋权益的关注,虽然目前法律还未明确承认同性婚姻,但未来的可能性,谁又说得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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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变迁,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变化,它背后反映的是社会观念的变迁,是人们对爱情和婚姻理解的深化。我们无法否认,法律是为了社会现实所服务,法律规定所折射的是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法律是冷冰冰的,但爱情和家庭是温暖的。希望在未来,每一段爱情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而美好地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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