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打假协会发布的信息
你是否会理所当然地信赖?
当打假协会被“打假”
一场企业名誉权之战由此展开
案件快递
在汽车防静电细分领域,无锡本土科技型企业天宇公司专注研发生产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手握多项专利,在这个竞争相对集中的领域里,各家企业彼此知根知底。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打假风暴”,让这家深耕多年的企业陷入舆论漩涡。
某天,天宇公司在微信群聊中刷到一则消息:竞争对手利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转发了某打假协会发布的《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假冒伪劣产品行业调查研究总结》。在这份总结中,该打假协会声称经会员反映和投诉,对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行业相关经营者的产品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行业内大部分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是不合格产品,天宇公司的产品赫然在列,而利来公司的产品是其中唯一“合格样本”。更让事态发酵的是,这份调查研究总结还被人民政协网、中国企业网、应急安全网、中国城市网、中国质量网等多家媒体转载,产生了大范围的影响。
“我们一直严格遵循国家标准生产经营,怎么会被说成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而且那么多家产品被认定不合格,只有利来公司的产品合格?这明显有猫腻!”带着愤怒与疑惑,天宇公司展开调查。这一查竟牵出惊人内幕:利来公司的关联企业正是该打假协会的副会长单位,利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兼任协会副主任委员。更蹊跷的是,这份调查研究总结是根据某产品质量研究院的检测报告结果作出的,而该产品质量研究院根本不具备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产品的检测资质!进一步深挖发现,这家研究院的负责人与打假协会的负责人是同一人,检测报告中既未明确标注产品违反哪条国家标准,也未提供关键检测数据支撑,结论漏洞百出。
从利益关联到资质缺失,从检测瑕疵到舆论扩散,种种迹象勾勒出一张疑似“定向打击”的暗网。天宇公司意识到,这份漏洞百出的调查研究总结已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害。为捍卫自身权益,天宇公司果断将利来公司、打假协会、某产品质量研究院诉至法院,要求消除负面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一场关乎企业生死的名誉权之战正式打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打假协会依据某产品质量研究院出具的检测结果撰写调研总结,而这家所谓的“权威机构”既没有相应检验资质,检测过程也并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作出的结论不具备真实性,且与打假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实为同一人。与此同时,利来公司与天宇公司系竞争对手,利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仅深度参与行业竞争,还在打假协会中担任副会长级别的重要职务,形成错综复杂的利益纽带。
法院认为,打假协会应对自身发布的调研报告等文件履行审慎义务。然而其以明显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结论为依据,出具不实调研报告。结合相关与原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系该协会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紧密关联,应认定该打假协会与相关经营主体均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产生对相关竞争对手商誉的严重不良影响的,与相关经营主体共同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判决:利来公司、打假协会须在相关媒体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利来公司赔偿天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打假协会、某质量研究院共同赔偿天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等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尤其像打假协会等这类具备公信力的主体,其发布的信息往往在相关公众中的信赖度更高,一旦打假协会发布不实信息,对涉及相关经营者商誉造成的不良影响会更大、更恶劣。
本案中,打假协会、某质量研究院出具没有事实基础的调查研究总结,对利来公司的竞争对手天宇公司的产品作出不合格认定,严重损害了天宇公司的商誉,并且调查研究总结被各大媒体刊登,扩大了影响的范围。三方通过虚假信息恶意抹黑同业竞争者,共同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警示相关经营者应当遵守商业道德,正当经营,秉持公平竞争、研发优质产品,市场竞争容不得“歪门邪道”,任何意图以不法手段打压竞争对手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文中名称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来源:新吴法院
编辑:黄枫怡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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