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被“壳”公司辞退 快递小哥起诉
厦门晚报记者 洪萱茹 通讯员 湖法
快递小哥一直勤恳工作,却被要求与同事成立的代理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内容还毫无变化。当原公司要求以代理公司名义将其辞退时,小哥愤而维权。近日,湖里区法院公布了一起有关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件。
【案情】
用新公司签劳动合同 逃避原公司解约责任
2008年5月,小李入职某速运公司,从事收派件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此后,这家速运公司为拓展业务,指示公司收派员王某成立某货运代理公司。两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货物代理公司在双方约定区域为某速运公司提供收派业务服务。
小李按照某速运公司的要求,与某货运代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自此,小李的工资由某货物代理公司发放,社保也由该公司缴纳。然而,小李与王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未发生任何变化,就连管理他们的,也依旧是某速运公司指派的站点负责人。
2023年2月,某速运公司告知王某:“你联系一下小李,让他尽快办理离职手续,现在解除劳动关系得用你的公司名义来办,毕竟他的劳动关系挂在你那儿呢。”小李请求某速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却被拒绝。
【审理】
实际用工单位未变 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曾与某速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某速运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按照合法程序解除。
小李与某货运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并无证据证明该公司有对外开展经营业务,并且小李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管理人员、方式并未发生变化。
因此,某货运代理公司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小李仍然接受某速运公司的劳动管理,仍与某速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说法】
劳动关系认定 关键在于劳动管理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关系认定的佐证之一,用人单位有无发生变化,不能简单以劳动合同的主体或由谁支付工资、缴纳社保来判断,仍应坚持从属性的标准,综合考量劳动者接受的劳动管理有无发生变化,避免用人单位“金蝉脱壳”。我们应当打破“壳”公司建立的表象,依法认定劳动关系的主体和性质,妥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