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一起案例因法院提出“行人安全距离”这一概念引发网友关注。

案件发生在2024年,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期间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刘某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000多元。法官调取了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经分析认为,刘某虽然受伤,但是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案件圆满化解在此。

法院观点是否合理?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本案为调解结案,是涉案双方自愿一致协商达成的结果,并非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也即是说,7万的赔偿数额非依据法律条文规定作出,只是当事人个人意愿的体现。而从法律上说,目前法律上并无对于行人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这一规定,仅《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于机动车应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但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危险性不同并无可比性,若直接参照机动车规定,显然与大众认识相违背,且安全距离应为多远?是否应随着行人速度增加而增加?都只能依据法官自由裁量权判断,可能会导致司法判决的随意性,因此,法院观点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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