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张慈)应急罚〔2025〕4号
被处罚单位:慈利县和气气体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MA4L56LD7P)地址:慈利工业集中区(慈利县零阳镇仁和村6组)邮政编码:4272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职务:厂长(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2月3日至6日,湖南省安委办第8督导组对你厂进行检查时,根据你厂2024年7月5日动火作业票,发现电焊动火作业人员焦某某无焊工证上岗作业的问题。2025年4月10日,慈利县应急管理局烟花危化股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省安委办交办的上述问题,再次对你厂进行了相关检查核实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湘张慈应急现记〔2025〕298号),并对你厂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张慈)应急责改〔2025〕88号),责令你厂于2025年4月20日前将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025年4月14日,慈利县应急管理局烟花危化股将你厂上述问题移交给慈利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2025年4月15日,慈利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厂上述问题进行了立案。经调查核实,你厂员工焦某某无焊工证在2024年7月5日进行焊接作业的情况属实,据此认定你厂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证据:《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安全生产分工任命文件、人员名册、人员资质文件共8页;《现场检查记录》(湘张慈应急现记〔2025〕298号)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张慈应急责改〔2025〕88号)1份、《视听资料》1份;询问笔录3份(含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7月5日动火作业票复印件1份;慈利县安委办《交办函》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行:工商银行慈利支行,账户:慈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910072910000021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