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吹倒广告牌,正好砸中停在小区里的私家车。是车主停车不慎还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最终损失谁来赔?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广告牌吹倒砸车物业反称车主不注意

2022年3月25日,周先生和往常一样,将车辆停在小区停车场。岂料,停车场内的广告牌被大风吹倒,导致周先生驻停在旁边的车辆严重损害。

事故发生后,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认定:此次事故是因物业公司安全防范未到位造成,物业公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对周先生理赔后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赔偿款99000元。


审理中,物业公司辩称,事故的发生主要系外力江淮气旋带来的大风及降雨与周先生自身过错行为所致,物业公司已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并非本案侵权主体。政府部门已经提前发布了大风蓝色预警IV级,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大风预警信号应提高谨慎注意。其在没有物业的引导下自行停车至广告牌下,对车辆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应降低一定比例的赔偿金额。

针对物业公司的答辩意见,保险公司则认为,派出所已出具《情况说明》认定物业公司对案涉事故负全部责任,该认定客观公正,应按此确定责任主体。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涉案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已先行向涉案车辆的车主赔付了车辆损失,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有权代位车主提出赔偿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先生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自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案件现有证据已经证实保险事故的发生系由于广告牌被大风吹倒导致,车辆受损与广告牌倒塌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推翻推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气象预警部门已提前发布案发当日的大风天气预报,因此该大风天气不属于突发的意外事件。物业公司作为广告牌的管理人,对广告牌本身存在的潜在风险理应尽到相应的防范义务,亦应在可预见的风险到来时做好充分的保护措施。但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故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虽然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大风天气停车时理应提高注意义务,但案涉事故当天的大风级别尚不足以将其的注意义务放大至对该大风天气可能造成广告牌坠落的风险预判。故物业公司应就案涉事故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最终,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查相关证据后,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99000元。


防范风险需社会各方主体履行责任

虹口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张玥表示,对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对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无论是故意为之还是意外脱落、坠落,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均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案发当日的大风天气属于一般情形下的自然现象,而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且气象预警部门已发布大风天气预报,因此物业公司作为广告牌的管理人,对广告牌本身存在的潜在风险理应尽到相应的防范义务,亦应当对于广告牌可能造成的危险或安全隐患进行预判和预防,且应当在可预见的风险到来时做好充分的保护措施,包括在广告牌周围张贴禁止停车警示标志,设置路障提醒车辆、行人绕行,主动引导车辆远离广告牌停放等提示义务,但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虽然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均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松警惕。防范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带来的风险,需要社会各方主体自觉履行自身责任。

对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管理人、使用人而言,应做好对广告牌等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加固措施及行人保护措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特别是出现大风大雨等容易引发地上物倒塌坠落事故的天气,更应高度关注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状态,做好重点排查并制定应对计划。

对于个人而言,应关注政府预警信息,遵守政府指令。在刮风、下雨时避开宣传栏、广告牌、有悬挂物的楼宇等,以免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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