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走私雪茄案件的侦查阶段辩护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就一起走私雪茄案件在侦查阶段进行了相关辩护工作,除正常流程下的前往办案部门了解案件情况及基本信息外,此过程较为特殊的是基于当事人所收集、提供的材料,整理了其前后数年时间所涉及的雪茄走私数据,并自行进行计税。
在完成此项工作的同时,笔者亦在思考委托人在侦查阶段常问的问题,即在不需要会见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开展的工作有多少。提前进行税款计核便系侦查阶段能够完成的一项关键辩护工作,通过了解自身所可能涉及的最大税款,从而为后续辩护提供指向,同时亦能及时处理在侦查阶段中发生的涉及税款计核的问题,现就本案的辩护工作进行介绍。
一、委托背景
当事人经营一家境外旅游高端产品定制公司,由于招待及业务需要,会经常采购洋酒及雪茄等产品,其中部分来源于境外,由于邮寄报关时存在低报的情况,故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追诉。
在沟通、咨询的过程中,当事人向笔者交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并介绍了采取强制措施后发生的事项。涉案雪茄总货值不算太高,约为100余万元,当事人自行采购、报关并缴纳部分税款,故案件属于典型的单人单案,同时了解到涉案的雪茄主要用于赠与以及招待客户,不存在任何二次销售的情况,当事人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相关行为,并表达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
了解基本案件信息后,笔者对案情进行总结,考虑到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认罪,故应作罪轻辩护,并力求争取不起诉的结果:
首先,案件概括情况,由于整个购买过程在当事人自身一人处理下完成,支付以及采购均以个人名义进行,故本案无法认定为单位犯罪,只能以个人犯罪论;本案的情节、数额等均具备讨论的空间,因此具有一定不诉的可能。其次,案件情节方面,当事人系在办案部门通知下主动前往调查,故可能属于自动投案,结合后续的如实供述情形,本案较大可能认定为自首;再次,数额方面,本案认定数额的关键两项因素,一是涉案雪茄属于货物或是物品,若以货物进行计税,其结果可能为物品的两倍有余,因此认定物品较货物更为有利,二是相关证据能否相互印证,采购、运输、报关、收货四项证据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一项完整的走私行为。
此外案件有一项关键情况,即当事人所有的采购及寄送均曾自行记录,相关材料亦交付办案部门,故基于现有的数据材料,完全可以进行整理,从而提前自行计税。
基于上述情形,笔者提出了分两步走的辩护思路:在侦查阶段,提出雪茄定性、自首等辩护意见,并在现有材料下自行计税;在审查起诉阶段,结合证据提出扣减货值意见,从而降低最终偷逃税款,达到不起诉的范畴。
尽管本案的核心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够进行,但提前固定情节及定性,能够让案件处于相对较为的情况下,提前进行计税更能为当事人带来如下利好:
一是让当事人对自身情况有充分了解,对于涉案偷逃税款的可能最大值知悉下,则能够判断案件的最坏情况,根据笔者办理走私案的经验,对于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而言,漫长的诉讼进程对心理上会产生较为巨大的压力,不少当事人实际上不会被案件结果击垮,但心理却可能因诉讼程序持续而收到影响,因此提前预判税款、知悉可能情况,对后续处理案件有积极的帮助。
二是能够总结意见并向侦查机关反映相关情况,自行计税的结果可与侦查过程中办案部门所计核的进行对比,若根据办理案件的经验发现差额较大或是存在不应纳入计算的部分,可尽早进行反馈,争取在侦查阶段便扣除,加速后续的诉讼进程。
三是可提前分析证据情况,与后续阅卷进行比对,提前计税能够较为清晰地反映每项走私行为对应的证据情况,对于证据不足、存疑以及完整的项目可进行分析,在阅卷后对应提出扣减、排除的意见。
当然上述税款计核往往只适用于项目较少或是货物、物品流转相对清晰的案件,对于涉税达到千万元的走私案件往往不适用,不同案件应定制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二、计税过程
当事人自行收集了以往交易的相关信息,随后辩护律师便能对内容进行总结、整理。
在处理过程中,笔者将相关材料划分为三类型,分别是项目内容、流转情况以及交易信息:
首先,关于项目内容,主要涉及到雪茄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以及实际进口的支数。当事人所有的采购行为都发生在境外,部分货物实际上在境外已经交易或是替他人进行采购,因此对项目进行确定归类,能够在后续快速筛选出未实际进口或是归属他人的部分,从而进行排除。此外明确项目信息还与成交价格有关,而成交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后续偷逃税款的大小。
其次,关于流转情况,主要涉及到采购信息、邮件记录以及收货情况等。采购、邮寄、收货三者相互匹配下,才能被认为雪茄实际入境,属于走私行为,而若缺乏邮寄信息则是无法证明走私行为已发生或完成,他人收件的情况则可能货物不属于当事人,该部分数额应予排除。流转情况的总结和与后续审查起诉阅卷的证据进行对比,从而发现其中无法相互印证或是缺失的部分,并基于此提出排除意见。
最后,交易信息,主要涉及到交易流水以及报税情况。由于本案是自行采购、报关的走私案,故该部分证据影响雪茄是否实际购买及报关,同时流水亦能反映前述的成交价格,报税情况则与已缴纳税款相关联。更为重要的是,实践中部分邮寄案件可能会出现交易项目与报税项目不相互对应的情况,此时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应提出交易项目排除,但报税记录留存作为已缴纳税款扣减的意见,从而降低偷逃税款。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侦查阶段便能进行相关数据上的处理,实际上只要当事人自身所持有的交易文件齐全,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辩护律师便能够从中进行分析,并提前整理、计核。即便是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依然能够提前进行有效辩护,笔者认为该阶段的辩护工作亦具有较大的意义,若需争取较好的辩护效果,应着重把握每一个环节,不能将所有问题都放在审查起诉阅卷后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