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无偿帮工中受伤了怎么办?近日,一起因无偿帮工引发的纠纷在常熟法院的调解下圆满解决。
基本案情
苏某与甲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一日,苏某受甲公司指派向乙公司指定厂区运送货物。苏某完成送货后,因当天下雨,乙公司卸货师傅请求苏某无偿帮助传递货品以便更快完成当日工作任务。然而,操作时,乙公司工作人员的叉车臂突然掉落,砸伤了苏某。经就医确诊为左足第一趾骨远节骨折,病休3个月。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苏某将乙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相应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在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背后折射的“乐于助人”的社会公德,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先后采取“背对背调解”等方式,并向乙公司阐明无偿帮工背后的法律规定及社会道德,同时对苏某主张金额予以区分梳理,最后促成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调解后双方当即履行。
法官说法
法律保护善意帮工。义务帮工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体现,法律明确保护帮工人权益,即使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或者帮工人自身存在一定过失,考虑到帮工活动客观上使得被帮工人获得利益,帮工人因义务帮工受到损害,由被帮工人在其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被帮工人应当主动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提示工作风险;作为帮工人自身亦需量力而行,佩戴防护用具,避免盲目冒险。本案中,苏某作为帮工人主动提供劳务,乙公司作为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且实际受益,对于损害后果,需要根据双方帮工的事实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通过调解,引导被帮工人基于其过错程度协商责任比例,并对合理部分进行赔偿,本案的调解和当即履行,既保障了苏某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企业社会形象,更以案件的实际处理传递了“乐于助人”的良好风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天已放晴,乙公司门口的雨水已经晒干,工人正在热火朝天地进行着今日的工作,在这背后,有着司法守护社会良好风气、助力企业成长的决心和行动。
供稿|尚湖法庭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过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