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护工半推半就情况下发生三次关系,第四次不同意刑法如何评判?

我国《刑法》第236规定的罪名是强奸罪,强奸罪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取暴力、威胁、伤害或者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与其发行性行为而构成的犯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述如下:



侵犯的客体要件,就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也就是说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不敢、不能、不知反抗,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主体要件要求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任何男子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老王虽然五十多岁,但是身强体壮,并且常年在建筑公司上班,某年某月的某一天,夜间去洗手间的时候,不小心摔坏了身体,入驻医院接受治疗。

建筑公司因为性质比较特殊,就为其聘请了一位四十岁左右的发性护工,照顾其饮食与日常起居。

某天21:30后,老王见其自己的病房没有其他人,只有他与护工小张(系女性)。

老王就起了色身,以让小张帮助他起身去洗手间的名义,随即把小张压在了病床上,她拼命反抗,这个时候,老王以金钱诱惑,要与其发生性行为,由于常期压抑,一次性地发生了三次关系。

在第三次休息后不久,老王还要继续要!

不行呀,你支付的金钱,已经不能再继续要啦!

老王以为小张在开玩笑,因为在这之前已经发生了三次关系,不差再多发生一次了,他就强制性的与其发生了性行为。

事后,小张报警,经查验,小张身受多外伤害,但均为轻微伤害,并且身心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我国《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对此进行拘役或者是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导致人员死亡的,按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其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



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包括直接故意(积极追求伤害结果)和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

客体要件,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即保持肢体、器官和组织完整性的人格权。

客观要件,非法损害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如殴打、刀砍)和消极不作为(如监护人放任儿童自伤);损害程度要求,需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轻微伤不构罪)。

本案中,尽管前三次,小张同意与老王发生了三次行为,但是第四次,老王想与其继续发生性行为,是违背小张性意志自由性的,老王的行为,应当为我国《刑法》第236规定所调整,老王构成强奸罪。

尽管小张在反抗老王的过程中身心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可是受伤程度没不构成轻伤,依据我国《刑法》234条的规定及其犯罪构成要件,老王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老王只是引发了一个罪名,无需承担数罪并罚这一规定。若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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