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习法律之人,喜言正义,侈谈救世。这固然好,但也容易流于空疏。古云修身、齐家、治国,治国先治己身。希望今之救世者先救己。怎样算是救己?人格独立,经济自立,予取有道,有所为有所不为。如果人人皆能独立,则中国有希望了。
答法学院同学十七问
文|梁治平
浙江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中西书院&光华法学院兼任教授
*本文节选自梁治平:《观与思:我的学术旨趣与经历》
记者(以下简称“记”):梁老师,很荣幸能有机会聆听您的法律人生,记录法学界的些许往事。首先能否请您谈谈您的早年生活及进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学习的过程?在读大学之前,您已经工作了吗?
梁治平(以下简称“梁”):是的,我已经在工厂工作三年。
记:那么听到恢复高考的消息您肯定很兴奋吧?
梁:当然感到高兴,因为人生多了一种选择。不过坦白讲,我当时没有意识到这件事对我个人有多重要,更不用说它的历史意义了。
记:您当时报考的专业就是法律吗?是在哪里参加高考的呢?
梁:湖北应城县的一个厂区。当时允许填报十所院校,重点和非重点各五所。西南政法学院是我在重点院校中填报的第三志愿,也是唯一的法律专业。
记:您对当时的法律系有什么感觉呢?
梁:不知道你指的具体是什么。我只能说,刚入大学的时候,觉得大学生活没有想象中那么有趣和浪漫,不过还是有新鲜感,而且对读书很有兴趣,也觉得很充实。有关我在大学的一些情况,如果想了解得更多,可以读我的学术自述:《在边缘处思考》。这篇文字收在我的同名文集里面,据说在网上也很容易找到。顺便说一句,这篇文字写在十二年前,现在回头来再读,竟有一点陌生感。这种陌生感,源自心态。现时的心态早已逸出“边缘”(当然更不在“中心”),看到“思考”二字,也觉得太过正经了。尽管如此,要了解十二年前的我,那篇自述还是可以一读。
在边缘处思考
梁治平著
法律出版社2010
记:在您四年大学学习中,您感觉印象最深的是哪位教师呢?
梁:如果要特别提出一个老师的话,那就是林向荣老师了。林老师人极正直,学问扎实,敬业,对学生好。林老师教我们外国法制史,这个科目,无论当时还是现在,都不算是重要的一类,但是因为他个人的缘故,这门课在同学中颇具吸引力。西南政法学院78级是复校后的第一届,在校素有狂傲名,但上林老师的课,大家都很认真,没有人敢造次。同学们敬服他,是因为他身上有一种浩然正气。林老师去世后,我读到几篇纪念他的文章,对他过去的经历和晚年生活多了一点了解,越发觉得,林老师的人格称得上大丈夫人格。过去五六十年,大学里这样的老师不多,现在就更是凤毛麟角了。
还有一些老师,比如外语专业的夏登峻老师,教中国法制史的张警教授,还有杨怀英老师、杨杜芳老师,他(她)们对学问的认真和严谨,对学生的关切和热情,也是我不能忘记的。
记:在您的同学当中,您最为敬重的是哪位同学呢?
梁:西南政法学院78级学生,至少在西政校史上是很特殊的一届。我有幸成为其中的一员,这段经历对我的成长有重要影响。不过在当时,这种影响更多生于无形,并非通过具体的人或事表现出来。你可能知道,我们这一届同学后来不乏发达者,有的居于高位,有的声名远播,先富起来的更不在少数。但我要在这里提到的这位同学,蒋庆,他不在那些人之列。
其实,蒋庆在学校时是风云人物,他讨论马克思异化理论和人道主义的文章,手抄贴在教室走廊墙壁上,大概所有同学都凝神伫立地拜读过。不过那时我也只是闻其名,识其面,却不知其人。我们之间的往来是在毕业若干年之后。开始是他邀我为他的《公羊学引论》作序,后来慢慢有些往来。不过总的来说,二十年里,我们不过保持一种若断若续的联系,但我自认对他有相当了解,也在许多场合为他辩诬。
蒋庆容易遭人误解,首先是因为其思想,更确切地说,是因为他的某些具体主张。许多人不能接受这些主张,进而推论其思想荒诞不经,其实他(她)们多半没有读过蒋庆之书,对其思想更无深入了解。更有一些人因其思想、观点而推断其人格,以为持这种观点的必是投机取巧、哗众取宠乃至心术不正之人,这就差得更远了。世人不但惯于以貌取人,且喜因言废人,这可算典型的一例。
蒋庆的思想确实很富争议性,但我必须说,他的思想不但很严肃,而且富于创造性。他面对整个现代性的挑战,力图持守传统,承上启下,变通而不失文化本我,这种取径和立场,可以横渠四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来比况。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业,非有知其不可而为之的勇气和坚韧不可。而蒋庆其人,可说是当代的儒者,能持守,有度量,讲学修德,不求闻达;其言其行,不为当政者所喜,不为学界所重,亦难以为社会所理解,而他不改初衷,持道如一。我以为,这才是我们这班同学中的佼佼者。
记:您现在所从事的专业研究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梁:你认为我现在从事的“专业”是什么?法制史?法社会学?法理学?比较法?有人曾经把我同这些或者另一些“专业”联系在一起,但我不习惯也不需要这样给自己归类。我不在法学院,不属于什么教研室,也无需开设课程,而且从未申报过什么项目、课题之类的,不管是什么级别的。此外,自1985年研究生毕业之后,我没有加入任何一个法学方面的学会,也没有参加过它们的年会。我的生活里面,基本上没有也不需要“专业”这个概念。
当然,如果根据我过去的研究涉及的主要领域,说我的研究主要是在法律史方面,大致是不错的。这可能也符合域外一些学者对我的印象。比如,前两年我被邀请为Encyclopedia of Modern China撰写辞条,给我的第一个辞条是Customary Law, 1800-1949。只是,如果因此就说我的“专业”是中国法制史,在国内语境里恐怕有点似是而非。
记:能否请您谈谈您的基本学术观点呢?
梁: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原因之一还是如何确定所谓专业。此外,这类自我表述很容易把问题简化,遮盖前后不一致和矛盾之处。我想,了解一个人观点的最好办法,还是直接阅读作者的著述。因为,直接阅读的经验最富教益,而且是不可替代的。
当然,作者自述也有参考价值。我曾在其他地方对我倡行的法律文化研究做了一点总结,我就把那里说的话略作修改放在下面供读者参考。
我不满于现代法律史叙述模式中的普遍主义和科学主义倾向,拒绝套用流行的历史分期和法律分类去撰写历史,更反对对历史做教条式的裁断。在我看来,人类历史的发展并非只有一种模式,因此,套用任何一种普适性模式都可能造成对历史的严重扭曲和误解。文化概念的引入有助于超越流行的普遍主义。法律是特定社会与文化的一部分;文化具有不同类型,相应地,法律也可以被区分为不同类型,具有不同的精神和性格。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一书注重人类社会的早期经验,认为它们对于文化类型的形成有极深刻的影响,因此,它从“三代”而不是先秦入手去追溯中国法律传统的源头。此书的另一个特点是注重并且善于利用固有语词和概念的细微含义,以之为进入历史情境的重要通道。藉着对古、今概念和范畴含义的辨析,我试图揭示中国传统法律的类型特征,而在我看来,这种特征无法在制度和行为的表面看到,而须在它们后面的“根据”中求得。这所谓根据便是意义。
强调“意义”,意味着更多采取“当事人”的立场和视角,因为意义出自行动者本身。然而,最终被表达出来并且被写入历史的“意义”常常是出于局外的观察者。这时,观察者的适当任务便是尽可能地融入历史情境,通过“同情的理解”去了解历史。换言之,理解和解释而非发现规律才是历史家的任务。我对于历史的兴趣,是从对当下问题的思考中发展起来的。如果说我相信历史是有用的,那么历史之用,仍在于理解。因此,我强调研究的反思性。
在几年后的另一部著作《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我把讨论的重点从特定文化类型的法律转移到日常生活中的法律上来。在这里,大传统更多地让位于小传统,法律更多被自下而上地来观察和理解,社会经济的内容也大为增加。关注的问题改变了,研究的方法和使用的材料相应也做了调整,但解释性的立场没有变,在历史研究中运用现代概念、范畴时审慎和反思性的态度没有变。这些都明显地区别于法制史研究的主流范式。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梁治平著
商务印书馆2013
这段话是针对我多年前的法律史研究讲的,但是法律文化的概念并非只在历史研究中有用。我近十几年发表的文章,内容涉及法律多元、法治的制度建构、民间社会等,重点都是在当代,这些研究也都与法律文化有关。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看《法治十年观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和《法律何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
梁治平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记:您认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在您的研究领域有什么差距?
梁:这个问题大而含混。你所谓“专业”在“其他国家”也有吗?其含义也相同吗?“其他国家”是哪些国家?他们有无不同?如果有区别,是什么构成“其他国家”这一个类的基础?还有,你的问题已经假定中国和“其他国家”在“专业”上存在“差距”,你的根据和标准是什么?
好,且让我做一些限定,假定你说的“专业”是中国法制史,而近似的学科或研究,除中国大陆之外,在香港、台湾地区,以及欧美及日本等地也有,尽管其含义不尽相同。它们之间有关联,有差异,当然,在限定的含义和范围内,也可以谈论“差距”,但是,这种关系单以所谓“差距”肯定是无法说明的。我曾经就此问题做过初步的分析,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拙文《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此文收录于《法律史的视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法律史的视界:梁治平自选集
梁治平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版
再比如说法理学,如果比较中国大陆的法理学和比如英美世界的法理学,你可能会发现,后者是“自足的”,而前者是“附庸的”。我所谓“自足”,是说它有自己的问题,和对这些问题成系统的思考,以及围绕这些思考而形成的知识传统,包括这些知识的创造者和传承者,即所谓知识共同体。“附庸”则否。“附庸”者,可以是附庸于外国,以他社会的问题为自己的问题,因而失去对自己社会问题的观照和把握,迷失了自我;也可以是附庸于政治,曲意逢迎,甘为权力奴仆。实际上,在中国法学,这两种情况兼而有之,并且占据了主导地位。
顺便说一句。讨论任何一个“专业”的问题,都不能只看这一“专业”本身。此“专业”既然是在法学之中,就必须置于“法学”的大背景中观察,而谈论法学,又必须对“学术界”有所了解,对现实中的法律和政治有清楚的认识。倘若学术腐败,法学岂能独善?法律没有自主性,法学又如何建立其独立传统?
记:在您的专业中,还有哪些发展空间,或者说还有哪些需要开拓的新的领域?
梁:因为上面提到的原因,这个问题我原本是要放弃的。不过,这次我愿意试一下,范围还限于法制史领域。
关于中国法制史,前面提到的文章: 《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对这门学科的发展、源流、特点等做了一个梳理,包括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相关研究的比较。我不能说这篇文章回答了你提出的问题,只能说它与那些问题有相关性,为思考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些线索和方向。至于从中可以总结和引申出什么具体的结论,读者可以自己去做。
关于外国法制史也可以讲一点。我1982年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至1993年离开,前后11年,无论读书还是教书,都在外国法制史专业。那个时候,外国法制史就是我的专业。不过,我进入上面说的“外”专业状态很长时间了,平时对外国法制史也全无关注,对这个专业实在谈不出什么意见。凑巧的是,今年4月份,人大法学院为我的业师林榕年教授从教60周年开了一个纪念会,林老师也是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奠基人,依他的意思,这个会就成了“新中国外国法制史学科发展60年研讨会”。我参加了这个研讨会兼纪念会,而且遵从师命,谈了一点对外国法制史学科发展的意见。意见涉及外国法制史学科的性质、特点、地位、课程安排、研究范围及方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等问题,不能在这里一一述及。我的基本看法是,外国法制史是一门非常特殊的学科,一方面,它是在1950年代从原来苏联引入的“国家与法权通史”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另一方面,这门学科涉及面极广,因此在语文、资料、方法等方面对研究者提出的要求也相当高。因为前一方面的原因,外国法制史需要有一个学科的自我改造和转型,这个转型,在我看来,还没有最后完成。同时,因为种种原因,要满足上面提到的语文、资料和方法等方面的要求,也还需要一个过程。总之,在看到这门学科60年发展的显著成就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问题,要有危机感。根据会议组织者的安排,这次会议的文章和报告最后要结集出版,我的发言会收录在里面。
记:在各种法学研究方法中,您最欣赏哪一种呢?
梁:这个问题我恐怕无法回答。因为在我看来,方法只有效用上的差别,而效用关乎研究策略,后者又同研究对象和研究意图有关。因此,脱离特定语境,谈论方法的优劣没有意义。
记:您认为法学界的中青年学者现在浮躁吗?
梁:以我有限的接触所见,答案是肯定的,不过他们也许还不是最浮躁的一个群体。事实是,整个法学界都浮躁,高校也浮躁,学术界、媒体、政府甚至全社会都浮躁。在这样一个时代这样一个社会,浮躁是常态,不浮躁反倒显得不正常,甚而不易为人们所理解和容忍。
记:能否请您评价现在学术规范执行状况?
梁:我的评价是两个字:不好。随便给你两个例子,都是我亲历而且与我有关的事情。
某人在他的书里提到我的一篇文章,说不同意我的观点,但接下来几页讲他自己的看法,却大段抄录我的这篇文章,而不注明出处。从那本书上我还知道,此人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博士后,其合作导师,恰好我认识,十数年前就被尊为学界“泰斗”。
另一个例子更有趣,也与人民大学有关。我编《洪范评论》,曾经收到该校某教授、博导的一篇投稿。一读之下,觉得文章结尾部分“似曾相识”,一查,果然是抄了我一篇文章的结尾段落。那篇文章还有其他问题,我猜是出于第二作者之手,而他(她)应该是该博导的学生。这一点也得到证实。移用他人文章而不注明出处,这问题就不必说了;导师和学生的这种合作也很成问题。
对于这两件事,我都没有去追究。我对于小人的态度,总是避而远之。当然,这并不是说是非问题可以不讲。作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抄袭以及学术腐败种种,无疑是非常有害的。我曾经写过两篇小文章,一篇题目是:《抄袭的根源》,谈论抄袭的制度根源;另一篇的题目是:《何谓学术腐败?》,旨在厘清这个问题上的若干似是而非之论。(二文均载拙著《法治十年观察》)在我看来,许多讲抄袭的,只涉个人道德品质,对造成这种现象的制度却视而不见、避而不谈;而一些慷慨激昂声讨学术腐败的,甚至连什么是学术腐败都没有说清楚。出现这种情况多半是因为认识不及,但也有人只是借此为自己造势而已。
记:那么您认为一种良好的学术环境,应该是怎么样的一种状态?
梁:这是个严肃的问题。现今教育、学术领域的腐败,实在是不输于官场。说得干脆一点,大学是名利场,学界就是江湖。集体造假,制度性地作伪,假学术之名,竞相扩张,翻新机构、巧立项目,最大限度地争抢资源,这些事情每天都在发生。在这样的体制和氛围之下,个人丑行自然层出不穷,真正有志于学术者,尤其是年轻一代,就常常要在生存和操守之间做选择了。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先做体制上的改造,同时求人心的端正,这可不是教育界、学术界独自可以完成,也不是短时期内可以奏效。在我看来,今天所谓良好的学术环境,至少应该成就以下条件:
1.学术的归学术。学术不应是政治的工具,不是意识形态,也不应成为交易物。学术自主性有制度保障。
2.学术为天下公器,既不能为任何组织、机构所垄断,也不是满足任何个人或群体私利的手段。
3.学术和教育机构去行政化,自我管理,确保学者能够独立思考,自由交流,并有能力维护学术尊严。
4.每一所学校、每一间研究机构都是一个共同体,都有属于自己的历史、传统。学术共同体自尊、自律,学者有荣誉感。教学相长,师生相敬。
记:您可以简要地评价一下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状况吗?
梁:“法学研究状况”涉及范围甚广,从何说起呢?其实,前面问及的问题很多都是关于“法学研究状况”的,下面再补充几句。
我这些年编《洪范评论》,接触了一些不同学科的学生。我发现,法学院学生写的文章,有些套路,往往下笔千言,还没有触及问题核心。学经济学的就不同,他们看上去更训练有素,文章平实,较少废话,能把问题说清楚。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经验,有偶然性,不过,如果要比较法学和经济学,我不能不说,它们虽然都是当下的显学,但无论在理论思考、经验研究方面,还是专业学术训练方面,法学都明显地不及经济学。
如果只看法学自身,这个领域吸纳的资源,同它的产出及其质量相比,也很不相称。尽管经过三十多年的积累,法学研究的状况有所改善,但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总体来说,法学没有一套关于中国问题的独特而系统的思考,也没有形成自己的知识传统。而且,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明显地落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不足以承担解释现实和指导实践的重任。当然,这种状况的造成,原因很多,也很复杂,有些因素是法学从业者无法控制的。要改变这种状况,恐怕不是一代人的事情。而且,单靠法学从业者也不行。
记:您能为我们法科学子推荐一些优秀的阅读书目吗?
梁:这个要求看似简单,其实不容易满足。人们知识背景不同,程度不同,需求不同,读书的兴趣不同,目的不同,适合他(她)们的“优秀”书目也不同。所以,我想,与其开列一份挂一漏万的书目,不如列几条原则供同学们参考吧。
在中国, “法学”是一个“专业”,法学之内,又分许多“专业”,而且这些专业,都有自我强化、自我封闭的趋势。同学们高中就要分班,一入大学,更要选择专业,且有一选定终身之势。这种训练,容易把人变成工匠,而且是眼界偏狭、不堪委以重任的小匠。这既背离了教育的宗旨,也不利于个人发展。要防止这种情形,就不能只读“专业”之书,而把眼光和思虑局限在一个或数个小专业之内。因此,原则一就是:除了读专业之书,也要读与专业有关之书,还要读非关专业之书。其实,不但“专业”之间的界限是人为的, “有关”“无关”也都是相对的。习法学者,应当有人文学科的修养,也要有社会科学的知识。
书有不同写法,不同类型。比如有原创性的论著,也有二手的研究;有些是经典,而经典的含义也不尽相同。一个专业有一个专业的经典,一个时代也有一个时代的经典,当然,有些经典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而不衰,其数量就更加有限了。读什么样的书,如何读,应视需要而定,但是经典总是可以优先考虑的。这也算是一个原则。
今日可读之书,译著不在少数。然而译著质量参差不齐,粗制滥造者也不在少数。因此,有条件的读者,可以参阅原著,若有能力,最好多直接阅读原著。这是原则之三。
言及译著,还可补充一句:读外国人的书,也不应偏废中国人写的书;读现代人的书,也要读古人的书。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问题,一个社会有一个社会的问题。知识来源越多,视角越是多样,心智发展就越是丰富和平衡。我这样说,并不是要提倡一种机械的阅读平衡。不同社会在不同阶段,思想所能达到的深广程度大不相同。读书人当根据自己的问题和需要,善加取舍。
记:最后,能否请您给我们年轻学子提几点希望?
梁:今天的社会很功利,凡事只看有用无用、回报高低,以成败论英雄。这种训练,从幼儿园就已经开始,伴随我们一生。希望年轻人意识到这一点,保有一点幻想,有时也不妨以无用为有用。
今天的孩子都很早熟,不一定是因为阅尽艰辛,而是因为过早了解了成人世界的种种情态。希望你们不要因此变得玩世不恭,无所不为。
今天的生活好像越来越艰难,人们似乎也有更多理由抱怨他人,抱怨社会。但我仍希望你们立足于己,先问自己有什么,能做什么。那时你们也许会发现,社会未必如想象中的那样不公。
修习法律之人,喜言正义,侈谈救世。这固然好,但也容易流于空疏。古云修身、齐家、治国,治国先治己身。希望今之救世者先救己。怎样算是救己?人格独立,经济自立,予取有道,有所为有所不为。如果人人皆能独立,则中国有希望了。
本文节选自梁治平教授所著
《观与思:我的学术旨趣与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