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罪名,其司法认定涉及行政法与刑法的交叉、法益保护的平衡以及技术标准的复杂性。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包头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作为专注刑事辩护二十余年的法学教授与实务专家,张万军律师在多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通过精准把握刑法理论与实务细节,成功为被告人争取无罪或轻罪结果。本文以张万军教授代理的“H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辣椒种子案”不起诉案为例,结合刑法理论、司法判例及辩护策略,系统梳理此类案件中律师的有效辩护路径,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法理基础:厘清罪名本质与刑法独立性判断
(一)双重法益与“伪劣产品”的实质标准
根据《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一是市场经济秩序,二是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不合格产品”需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二款的实质质量要求,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不符合明示的质量标准。
然而,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伪”与“劣”的双重属性。“伪”指产品假冒他人标识、冒充特定品牌或品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劣”指产品存在实质性质量缺陷,如性能不达标或存在安全隐患。若产品仅存在标签瑕疵,如未标注生产日期但质量合格,或虽质量轻微瑕疵但未欺骗消费者,如明确告知瑕疵,则不符合本罪构成要件。
张万军教授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不仅在于市场秩序,更在于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例如,销售“伪而不劣”产品,如以低价酒冒充高端品牌酒但质量合格,虽未直接危害人身安全,但通过虚构产品来源或品质欺骗消费者,仍构成对知情权的侵害,属于刑法打击范围。因此,辩护中需重点审查产品是否同时具备“欺骗性”与“危险性”,避免仅以行政违规直接入罪。
(二)刑法与行政法的分野:法秩序统一性与独立性
行政法旨在维护管理秩序,而刑法聚焦于法益侵害的严重性。实践中,行政机关常将“标签不符”“无标识”等行政违规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但依据法秩序统一性原则,行政违法性仅是刑事违法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例如,《种子法》规定“无标签种子为假种子”,但刑法需进一步审查种子质量是否实质伪劣。若种子质量合格,仅标签缺失属于行政违法,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
张万军教授强调,刑法对“伪劣产品”的解释应独立于前置法,避免陷入“司法法条主义”。例如,在H某案中,侦查机关以“无标签”为由认定假种子,但未实质检测种子质量。刑法应通过实质解释判断产品是否具有“欺骗性”及“危险流通性”,而非机械依赖行政鉴定意见。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且未欺骗消费者,如整箱附标签、购买方知情,则标签瑕疵仅属行政违规。
二、关键辩护要点:从理论到实务
(一)实质审查产品伪劣性,突破“形式入罪”陷阱
辩护核心:行政标签违规不等于刑事伪劣,产品质量合格即不构成本罪。
在H某案中,种子质量经检测合格,仅因储存超期导致部分批次发芽率下降,但该问题与种子本身质量无关。张万军律师指出,刑法应关注产品核心功能是否受损。若产品主要性能达标,如种子发芽率符合国标,即便存在次要瑕疵,如包装不规范,亦不构成刑事伪劣。
在某小钢厂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案中,法院认定销售不合格钢材构成本罪,因其具有流通危险性;但若销售对象明知产品瑕疵,如特定合同约定,则未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是否构成本罪存在探讨空间。此逻辑可类推至种子案——购买方L某公司知情并同意接收无标签种子,证明无欺骗故意。
(二)主观明知的证明困境:严格遵循证据标准
辩护核心:控方需证明行为人明知产品伪劣仍故意销售,而非仅存在过失或管理疏漏。
H某案中,种子系从正规生产商采购,合同明确约定质量责任由生产商承担;H某按市场价销售,未以低价诱导购买,无牟取不法利益的主观动机。张万军教授指出,刑法应坚持“最小化”原则,若行为人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如查验供应商资质,则不能推定其明知伪劣。
(三)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排除存疑证据
辩护核心:鉴定意见若存在程序违法或结论矛盾,不得作为定罪依据。
H某案中,侦查机关仅依据农业部门“无标签即假种子”的行政认定立案,但未委托刑事司法鉴定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实质鉴定。刑法要求鉴定意见需具备排他性与专业性,行政函件不能替代司法独立判断。
三、有效辩护的思维框架
(一)坚守刑法谦抑性。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避免“一刀切”入罪。
(二)实质解释伪劣标准。以产品质量为核心,结合消费者知情权与安全权综合判断。
(三)瓦解主观明知证据链。利用合法来源、合理价格等客观事实反推主观无罪。
(四)程序正义抗辩。严格审查鉴定意见与行政认定的合法性,捍卫刑法独立判断。
张万军教授指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需兼顾形式规范与实质法益,通过引入消费者知情权理论、刑法独立性解释等学术观点,构建“质量—欺骗性—危险性”三位一体的辩护逻辑。唯有深入把握刑法理论、精准运用证据规则,才能为被告人构建坚实的无罪防线,实现司法公正与企业权益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