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既往症拒赔重疾险,君审重庆法院成功获赔4万余元
一、案件背景
君审当事人于2024年向PA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2025年初,君审当事人被确诊为肺癌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肺癌属于投保前既往症"为由拒赔。当事人遂委托君审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当事人诉求。保险公司上诉后,经成渝金融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二、争议焦点
既往症的认定标准
保险公司主张肺癌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但未能提供充分医学证据证明确诊时间早于投保日。
保险人的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是否完成对"投保前已患病"这一免责事由的举证义务?
调解方案的合理性
41150元的调解金额(约为原保额的60%)是否平衡双方利益?
三、调解结果及法律意义
1. 调解核心内容
保险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前支付4115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别承担;
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2. 法律意义
(1)举证责任的司法态度:调解结果隐含对保险公司举证不足的认定,延续一审裁判倾向;
(2)比例赔付的示范价值:60%的赔付比例体现对医学事实不确定性的折中处理;
(3)诉讼经济的最大化:通过调解避免二审改判风险,减少当事人诉累。
四、案例启示
既往症争议的预防机制
保险公司应完善投保前的健康筛查流程,明确疾病认定的客观标准。
调解程序的灵活运用
对于存在医学复杂性的案件,调解可有效规避专业鉴定的高成本。
投保人的证据意识
消费者应保存完整的就诊记录,以便争议时证明疾病发生时间。
五、结语
本案通过调解程序在医学事实难以完全还原的情况下实现相对公平,既维护了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又保障了重大疾病患者的生存权益。建议保险行业建立更科学的既往症认定标准,消费者投保时则应重点关注健康告知条款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