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当征拆双方就补偿方案达成共识后,必须通过书面形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份书面协议具有双重保障作用:一方面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形成对征收方履约行为的法律约束。因此,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规范签署补偿安置协议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关键环节。

需特别注意的是,协议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条款内容。协议生效后,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必须严格履行约定义务,为避免权益受损,被征收人在签署过程中务必保持高度谨慎。

关于协议签署的具体操作要点,建议如下:

一、审查补偿的核心内容

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都应重点核查协议是否完整载明以下核心内容:具体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位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临时过渡费用、过渡期限、交房时间节点及违约责任条款等。若发现协议存在空白项、条款模糊或关键数据缺失(如未明确补偿总额、安置房具体信息等),应立即拒绝签署。

实践中常见征收方单方篡改协议内容、擅自降低补偿标准或缩减安置房面积等违约行为,签署不完备协议将使被征收人陷入被动。

二、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必须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程序。这意味着征收方需先行完成补偿款支付或安置房交付等实质性补偿工作后,方可要求被征收人腾退房屋或移交土地。被征收人切勿因催促而提前搬迁,否则可能面临补偿落空的风险。

需注意,单纯签署协议并不等同于完成征收程序,必须确保补偿资金实际到账或安置房产权落实后,方可启动搬迁流程。

三、不要相信口头承诺

所有补偿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固定在协议中,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实践中需防范两类风险:

其一,部分征收方以"模拟协议""意向协议"等名义诱导签署内容缺失的协议,并声称"不影响实际权益",但此类协议在签约率达标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其二,对征收方作出的任何口头承诺(如提高补偿标准、追加安置面积等)均应保持高度警惕,未写入协议的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特别是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公益性项目,更需严格审查协议条款,避免因轻信口头约定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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