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被查!阳城一男子竟然3次......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5日晚10时20分许,蔡某在阳城县卧庄转盘附近一饭店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县城道路行驶至平安小区北侧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民警在调查中发现,蔡某此前已有两次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记录:2020年12月,蔡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2022年4月,蔡某因饮酒后驾驶及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

一次次的警示,未能唤醒蔡某内心的敬畏和自醒,最终再次站上被告人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在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处刑罚,且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对其从重处理,故对蔡某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酒精会严重影响驾驶员的判断力和反应速度,增加交通事故风险。亲朋好友相聚饮酒后,切勿心存侥幸酒驾,同桌人也应尽到提醒和监督义务。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为了家人的幸福,广大市民应守法出行,文明驾驶,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任何侥幸心理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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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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