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发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围绕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育种创新核心目标,对品种权内容、审查机制、法律责任等进行系统性完善,标志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入“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新阶段。

新条例首次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明确对基于授权品种改良获得的派生品种实施保护。根据第八条,实质性派生品种需满足“与原品种有明显区别”且“主要性状由原品种实质性派生”等条件,具体通过分子检测、表型测试等技术手段判定。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将以目录形式确定实施范围,组建专家库提供技术支撑。这一制度将有效遏制“模仿式育种”,鼓励原始创新,为我国种业从“引种”向“育种”转型提供法治保障。

针对植物品种培育周期长、研发成本高的特点,新条例将品种权保护期限延长:木本、藤本植物保护期从20年延长至25年,其他植物从15年延长至20年(第三十五条),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最新标准接轨。同时,明确职务育种、委托育种、合作育种的权利归属,允许品种权依法转让并规范出质登记程序(第九条、第十一条),进一步厘清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激发企业和科研机构投入积极性。

针对近年来频发的品种权侵权问题,新条例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5-10倍罚款(第四十一条);假冒授权品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首次规定对“欺骗、隐瞒、伪造”等不诚信申请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形成“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双重约束。此外,明确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可不付费(第十二条),平衡育种者权益与农业生产实际需求。

新条例优化品种权审查流程,将初步审查期限从6个月压缩至3个月(第二十九条),实质审查引入指定测试机构辅助检测,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供繁殖材料和数据(第三十一条),提高审查效率和科学性。在国际合作方面,明确外国人申请品种权遵循互惠原则,支持优先权制度(第二十四条),并对向境外申请品种权和提供繁殖材料作出登记及种质资源管理要求(第二十七条),既保障国家安全,又为我国品种“走出去”扫除障碍。

数据显示,我国现有植物品种权申请量已居全球第一,但核心种源“卡脖子”问题仍突出,新条例的实施将为解决“谁来育种”“如何护种”提供关键支撑。新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从“数量增长”转向“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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