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玉良
关于肖飞案采访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的著名律师李向安,并写了一篇文章在头条上发布,标题是《肖飞案成舆论风暴眼,律师李向安:法治国家不需要“舆论公堂”》,没想到一石激起千层浪,阅读量高达6万+,评论、点赞的高达2000余人。其中攻击作者和律师李向安本人的,占了相当一部分数量。攻击孙玉良的人说“孙玉良屁股坐歪了,失去了文人风骨”;攻击李向安律师的人,则说李律师是“胡说八道”,是个“假律师”、“想剥离舆论监督”云云。对此笔者再次采访了李向安,请他谈谈他的观点。
对此,李向安律师评论说:第一,个人舆论评价与社会舆论评价完全是不同的概念,个人不能代表社会,社会行为不能等同于个人行为;第二,舆论评价、舆论监督、舆论公堂,三者完全是不同的事实概念。法盲和文盲往往是没有分辩能力的;第三,在舆论评价中,搞人身攻击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是典型的法盲加文盲的无知作为,已经偏离了正常的舆论评价轨道。搞人身攻击的舆论评价行为,这些法盲文盲的无知行为,都已经成了侵权者,都将是潜在的被告主体,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舆论监督评价需要遵纪守法。
李向安律师特别提到那些专门在网络上搞人身攻击的水军,他们不讲道理,不讲证据,不敢以真面目示人,仅仅只是以人身攻击发泄对某人或社会的不满而获得快感,李律师称:正常行驶社会舆论监督权,需要理性,需要文明用语,需要客观地评价与发声,而不是无根无据地随心所欲,胡说八道,大搞人身攻击。他再次强调:个人舆论观点不代表社会舆论观点,有关人身攻击的个人行为已经违法了、侵权了。社会舆论的基本原则要求:客观性,合法性!凡是不符合客观性、合法性的舆论,尤其是搞人身攻击的舆论,已经背离了正常的社会舆论的轨道,已经不属于社会舆论监督的范围了。对社会热点案件的最终处理,还是回归到法律层面上来,回归到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上面来,不可能根据没有理性的、无知的舆论情绪概念进行胡乱处理。李向安律师认为:舆情炒作的逻辑是根据传说而传说,甚至是不明真相的以讹传讹,传说的人、炒作的人本身都并没有直接看到、更没有掌握相应的第一手证据材料!
李律师说:任何一种社会舆论评价都应该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理性原则,这才是正确地行驶社会舆论监督权,而不能像泼妇撒泼对骂一样的情绪宣泄。如果社会舆论失真了,既不客观也不公正,而是随心所欲地去进行舆论评价,那么这种随心所欲的舆论就是强词夺理,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先入为主扣帽子逻辑,更谈何起到舆论监督的价值作用呢?社会舆论评价很多情况下都是从个人主观情绪出发而产生的,仅仅只是某个人或某个群体的主观感受情绪的宣泄产物,仅仅只是根据个人的主观猜测而发出评价,舆论评价的人其实并没有看到第一手证据材料,更谈不上掌握了第一手证据材料,舆论评价的逻辑往往都是根据他人传闻而继续转述传闻而已,因此社会舆论并不是证据材料,更不是法律程序。一切以法治为标准,一切按法律程序来办事儿,这就是一个理性的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对于李律师的观点,我基本上表示认同。当舆论监督异化为数字私刑时,“键盘侠”也会成为潜在被告。我自己就是一个时评人,每天更新文章,怎么会反对舆论监督呢?我当然支持舆论监督,并且认为当前的舆论监督力量还很不够。我和李律师共同反对的,是“舆论公堂”,是“打着红旗反红旗”故意带偏节奏的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会杀死人的,在网络暴力的群体狂欢中,无数网民正无意识地将自己推向被告席。某明星粉丝团对整形医生的集体网暴事件中,上万条辱骂私信导致医生被迫停业;某高校教授因学术观点争议遭人肉搜索,家庭住址被曝光后收到死亡威胁。这些案例显示,当网民以“监督”之名行审判之实时,法治的边界正在被数据洪流冲垮。不要小看网络暴力对建设法治中国的破坏作用,匿名性带来的责任分散、算法推送制造的“信息茧房”、群体极化激发的道德优越感,三者叠加形成“数字暴民”的温床,这种集体无意识恰恰构成了最危险的法盲群体。
法律对网络言论早已划出清晰红线。《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规定不得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刑法》第246条更是将严重网络暴力纳入公诉范畴。但当键盘敲击声淹没法槌声响,网民往往陷入“法不责众”的认知误区。我们都希望将我们的社会建成法治社会,但我们可能在无意识中,又当了构建法治社会的破坏者。当道德审判僭越法律程序时,已明显超出正常监督范畴。
就我对李向安律师的了解,他是少有的人间清醒者,为了构建中国法治社会而尽心竭力。我本身就是一名小作家,时评员,可以说也是舆论监督队伍中的一分子,怎么会反对舆论监督呢?我与李律师共同支持的,是要理性看待某个人或某个事件,而不是随大流地、不负责任地自由宣泄。鲁迅先生说过:“辱骂与恐吓决不是战斗”,当我们在键盘上敲击每个字符时,都需要明白:虚拟世界的每一次点击都在建构现实世界的法治秩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而是需要共同守护的文明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