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金华市违反乡村规划违法建设应当拆除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发布。


官网截图

金华市违反乡村规划违法建设

应当拆除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实现国土空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拆除。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违反乡村规划违法建设应当拆除情形。

二、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自然保护区、各类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规划范围,重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相关管控要求进行建设的,包括不符合落实城市山水格局、城乡风貌管控要素以及重要景观界面等方面要求的。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详细规划)中规模指标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村庄建设边界等空间控制线的。

(四)不符合居住安全的建设,如建于地震断裂带、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

(五)不符合交通、水利等管控要求的,如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交通安全、妨碍行洪、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对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的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规划要求,经自然资源、农业、住建部门鉴定后,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存在建设移位严重,侵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

(二)超过乡村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

(三)未经许可擅自加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对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环境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征迁公告发布后擅自加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对周边邻里采光、日照等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其他应当拆除的情形

(一)伪造相关材料,骗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五、本实施意见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与本意见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来源:金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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