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借款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 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他借款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仅能向借款一方追偿, 还是能向夫妻双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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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 年,许某在与乔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银行借款30万元,钱某、白某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乔某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同意为许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许某尚欠19万元未还。后银行将许某、钱某、白某、乔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许某还款19万元及相应利息,钱某、白某、乔某3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扣划钱某、白某执行款2.7万元,钱某、白某遂又起诉追偿上述执行款,要求许某、乔某共同偿还。 乔某辩称,许某的借款为其个人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支出,乔某并非共同借款人,其在原判决中承担责任是基于其保证责任,并非夫妻共同债务,钱某、白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许某行使追偿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乔某与许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乔某为许某的借款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该行为表明,乔某对许某的借款事实知晓,并同意受该债务拘束,乔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也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经有了充分的考虑,享有了平等的处理权,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以共同的意思表示共同签名形成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钱某、白某对乔某也享有追偿权,乔某和许某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借款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是否能够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关系到其他借款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仅能向借款一方追偿,还是能向夫妻双方追偿,关系到其他借款担保人的债权实现率。 《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情况,共签共债和家事日常代理。共签共债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司法实践中认为,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 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签共债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据此,其他借款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向借款夫妻双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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