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刘言)记者从司法部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司法部办公厅日前印发了《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对涉企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作出了规范。

据介绍,《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由司法部编制,由扉页、前言、说明、目录、正文和注意事项等部分组成,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但不得违法改变法定程序,不得违法减损被检查人权益,不得违法增加被检查人义务。有关地区、部门已经制定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在包含本基本格式文本关键要素且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基本格式文本(试行)》明确了非现场检查审批范围,视频连线等需要被检查人予以配合的非现场检查必须审批,数据监测等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活动不产生直接负担的行政检查可以不审批。在填写要求方面,《基本格式文本(试行)》每种文书之后,对《意见》执行中的个别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既是对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各种文书的具体要求,也是对适用行政检查规定的指导,保障文书填写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准确完整。此外,行政检查文书适用范围也得到明确,主要适用于对企业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被检查人的行政检查,由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基本格式文本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突出强调以下要求:一是坚持凡检查必审批。在涉企行政检查审批上,需要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从源头上避免乱检查问题产生。二是坚持凡检查必通知。不仅在《行政检查通知书》中明确要告知企业行政检查频次,还增加权利告知板块、检查纪律“五个严禁”“八个不准”宣传板块,通过企业的监督,有效遏制涉企行政检查频次高、质效低等问题发生。三是坚持凡权责必告知。在文书设计中遵循权利与权力平衡原则,既对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力进行约束,也对企业的权利进行全面告知,确保涉企行政检查必须依法、依规开展。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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