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12月,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铁被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当时,李铁表示认罪悔罪,又在上诉期最后一天选择上诉。
李铁案一审
为何李铁一审时已经“认罪悔罪”却又选择上诉?李铁的辩护团队主张李铁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期减刑,但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依据是什么?二审法院是否确认了李铁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省高院借地方法院的地方进行二审是否罕见?此案的判决对于未来中国足球行业发展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北京廉政法治协同创新基地主任、首席专家彭新林接受了长安街知事的专访。
认罪悔罪与上诉并不排斥
知事:2024年3月28日,李铁案一审开庭时,他既然已经“认罪悔罪”,为何又在一审结束后的上诉期最后一天选择上诉?
彭新林:李铁认罪悔罪,表明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但一审结束之后提出上诉,应是对一审判决不服,包括可能认为相关罪名定性不当、量刑偏重等,提出上诉是其诉讼权利。
认罪悔罪与上诉并不互相排斥,上诉不代表其不认罪悔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10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知事:如果李铁对二审判决依然不服,可以继续上诉吗?
彭新林: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他的两审法定程序结束了。
若李铁或其辩护人不认可判决结果,需证明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等问题,才能申请再审。此时就不是“上诉”,而是“申诉”。但启动再审门槛极高,届时需要司法机关严格审查判断。
而且,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意思就是说,就算李铁方面不服、提出申诉,这期间他依然要在监狱服刑。
李铁作为国足主教练,系国家工作人员
知事:一审认定了李铁的5项罪名。对于受贿罪一条,李铁方面主张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其主体,以求减轻量刑。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2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法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是否明确认定了李铁的身份?
彭新林:李铁涉及的罪名较多,我们可以逐条看——?
在受贿罪中,李铁利用担任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选拔队(简称男足国家选拔队)主教练、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简称男足国家队)主教练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5000万余元。李铁的主体身份为男足国家选拔队主教练、男足国家队主教练,系国家工作人员。
在行贿罪中,2019年李铁为当选男足国家队主教练,请托他人提供帮助,给予他人人民币100万元。此时的身份是武汉卓尔俱乐部主教练,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在单位行贿罪中,李铁的身份是卓尔俱乐部主教练,其在卓尔俱乐部任职期间,为谋取当选男足国家选拔队主教练、提高卓尔俱乐部影响力等利益,与该俱乐部负责人商定,请托他人提供帮助,该俱乐部给予他人人民币200万元,李铁属于卓尔俱乐部所犯单位行贿罪(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2017年至2019年,李铁利用担任卓尔俱乐部总经理、主教练职务上的便利,为华夏俱乐部在球员转会、赢得比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华夏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600万余元。李铁此时的身份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2015年至2019年,李铁先后在华夏俱乐部、卓尔俱乐部任职期间,为赢得比赛或获得有利比赛结果,与俱乐部负责人商定,请托其他足球俱乐部在比赛中配合或者消极比赛,华夏俱乐部、卓尔俱乐部给予相关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5万余元。李铁在此的身份,属于华夏俱乐部、卓尔俱乐部所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刑法上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除此之外,系非国家工作人员。
在李铁案中,男足国家队属于中国足球协会下属足球队,而中国足球协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全中国足球事务。李铁所担任的男足国家选拔队、男足国家队主教练的职务受贿,属于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
知事:如果国足主帅是外国人,身份应该如何认定?外籍主教练也算“国家工作人员”吗?
彭新林:外籍主教练是否构成受贿罪,不取决于国籍,而是要看是否从事“公务”,比如是否由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正式聘任并赋予管理职权。
省高院借用地方法院场所,并不罕见
知事:关于李铁的受审法院,李铁案的一审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后,湖北省高院借咸宁中院的场所进行二审,这种情况罕见吗?
彭新林:这种情况并不罕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这意味着,刑事二审案件的开庭地点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有一定的灵活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从法律效率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出发选择审判地点。
二审审理选择原审法院作为审理地点:一是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节省人力、物力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二是更便于了解案情,开庭还能起到更好的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效果。
此案为中国足球发展敲响了警钟
知事:李铁案已成为中国足球反腐的标志性事件,您认为它起到了怎样的警示作用?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哪些重要的参考或引导意义?
彭新林:发展和振兴中国足球,是建设体育强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李铁案的处理,既彰显了国家对足球腐败的重拳出击态度,也反映出中国足球职业化进程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挑战,包括积弊已久的灰色生态、在行业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严重漏洞等问题,足球领域反腐斗争仍然任重而道远。
对李铁案的依法处理,也为中国足球的未来发展敲响了警钟。只有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足球领域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治,加强足球领域制度建设,完善行业监管体系,提升职业素养,重塑行业风气,才能彻底纠正足球行业的混乱与无序,让中国足球真正走出困境、重振雄风。
来源:长安街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