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为强化警示教育,公安、法院特意邀请当地“两客一危一货一网”企业负责人及客货运司机30余人旁听庭审,以鲜活案例敲响交通安全警钟。


醉驾撞人!血液酒精含量达316mg/100ml

2024年12月27日傍晚,李某在瓮安县中医院附近火锅店用餐时饮用大量白酒。19时04分许,其驾驶小型轿车行至瓮水办事处富水桥十字路口人行横道时,右侧车头撞上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姚某,导致姚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316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80mg/100ml);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姚某无责任。

拒不担责!从重处罚成“典型样本”

庭审查明,李某案发后虽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但始终未向被害人姚某作出赔偿,且未展现悔罪态度。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其超高酒精含量“负事故全责”“拒不赔偿”等情节,依法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最终,李某成为当地醉驾案件中因“零赔偿+态度恶劣”被从严量刑的典型案例。

庭审宣判现场

现场警示:30余名司机“零距离”学法

“看到被告人当庭悔悟,才真切感受到酒驾代价有多重!”参与旁听的货运司机聂师傅感慨道。此次庭审特意邀请交通运输行业从业者现场观摩,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强化行业安全意识。法官当庭提醒:“酒精会使反应速度下降50%以上,醉驾引发事故的死亡率是正常驾驶的16倍。侥幸心理的尽头,必定是法律的严惩。”

瓮安公安郑重提醒:切勿罪(醉)在酒中、毁(悔)在杯中。

来源:瓮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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