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食品有限公司

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5日,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在当事人盐城市亭湖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盒装阜宁大糕9盒和散装称重阜宁大糕190公斤,其中,盒装大糕包装盒正面、散装称重大糕包装袋正面均标有“”商标。上述大糕系当事人委托阜宁县某糕点厂生产。“”系阜宁县粮食行业协会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当事人和阜宁县某糕点厂均非阜宁县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均未获准使用“”注册商标。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450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4年4月1日,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具有典型意义,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本案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平台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