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官网上咨询:之前住房贷款是首套房贷利率,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在进行 “贷款置换” 并新签贷款合同,且新贷款仍享受首套房贷利率的情况下,还能否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呢?

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给出了明确答复:可以继续享受



官方答复

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时,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所以纳税人能够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贷款合同编号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 APP 中 “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模块,变更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

这一操作十分重要,确保税务系统记录的信息与实际贷款情况一致,才能保障纳税人顺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据悉,通过"认房不认贷"政策,原二套房贷利率转为首套的购房者,若商贷部分已执行首套利率,且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可自首套利率还款月起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每年最高1.2万元税前扣除,最长连续20年。

适用条件需满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已通过银行办理"二套转首套"利率调整,此前未享受过首套房贷利息扣除。

操作流程

①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

② 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模块

③ 填报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等资料

④ 扣除时间选择:可推送至单位按月预扣,或在次年汇算清缴 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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