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走着走着人突然消失了?
这可不是在演奇异博士!
很可能是掉进窨井里了!
近日,泰兴法院虹桥法庭审理了一起窨井“伤人”案件。2024年5月,张阿姨像往常一样走在回家的路上,可谁也没想到,就在经过施工现场附近时,张阿姨突然一脚踏空,掉进了路边的窨井里,致全身多处骨折,住院治疗16天。随后,张阿姨将窨井施工方A公司连同窨井所在地的村委会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污水改造工程实际施工人和管理人,在挖掘、修缮涉案窨井过程中,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张阿姨受伤,因此A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与村委会无关,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赔偿原告张阿姨3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出门在外,一定要时刻留意脚下的路,尤其是在施工路段或老旧小区附近,更要多加小心。如果看到窨井盖破损、缺失或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切记要绕行,避免悲剧重演。
同时,也呼吁各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务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这不仅是对行人安全的负责,更是对自身法律责任的履行。只有施工方和行人都提高安全意识,才能有效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共同守护我们的出行安全。
来源:泰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