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其卑劣的犯罪动机、极其残忍的犯罪手段、极其严重的犯罪后果,决定了二人“配得上”一审重刑评价。


▲4月28日,山西临猗“男孩被生母继父虐待致死案”宣判,继父王某虎被判死刑 ,生母谢某朵被判无期。图/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文 | 李曙明

继父死刑,生母无期徒刑。

据新京报报道,4月28日,山西临猗“男孩被生母继父虐待致死案”一审宣判。继父王某虎被判处死刑,生母谢某朵被判处无期。

目前只是一审宣判,如果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就将有二审;如果王某虎的死刑判决不变,还会有死刑复核程序。两名被告人的命运仍有变数。

但作为阶段性司法认定,一审判决用严厉刑罚,对两名被告人行为做出强烈否定。这是法院以国家名义给予10岁被害男孩的公正。

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谢某朵对于被害人的监护职责自不待言,而根据法律,作为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继父,王某虎也对其负有抚养义务。但两个人又对孩子做了什么?

起诉书显示,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王某虎与谢某朵多次以“偷钱”“管教”为由,使用皮带、三角带等工具虐待张某侨,致其左手掌骨粉碎性骨折等严重伤害。2023年5月2日晚,两人持三角带轮番抽打张某侨腰背、臀部及四肢长达3小时,导致其全身多处骨折、内脏损伤,最终因创伤性休克死亡。

两名被告人行为,违反人伦、毫无人性。在法律上,根据刑法,“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没有2023年5月2日晚的“疯狂”,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虐待罪,7年有期徒刑是他们可能付出的最重代价。

但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让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虐待罪中,也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规定,但这种情况指的是,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摧残,系出于虐待心态,而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则出乎行为人意料之外。

而当年5月2日晚,从两名被告人使用的犯罪工具、抽打被害人身体部位以及犯罪持续时间看,已不是“虐待”可以涵盖,而是公然的伤害。对一名10岁的孩子,这样的行为可能造成怎样的后果,不难预见。死亡结果即便不是两名被告人的追求,至少也是放任,而放任正是故意犯罪的心态之一。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指控二人,依法、准确。

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死刑是最后一个;而故意杀人罪,则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排第一。案发后被害人亲生父亲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恐怕也主要出于量刑考虑。

从两名被告人的心态看,故意伤害罪比故意杀人更准确,而从一审结果看,重判被告人并没有因为罪名被“耽误”。极其卑劣的犯罪动机、极其残忍的犯罪手段、极其严重的犯罪后果,决定了二人“配得上”一审重刑评价。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后果等,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也是考量犯罪危害性和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发现被害人死亡后积极施救,即便不能挽回孩子生命,和他们最终选择的向警方报假案称孩子失联,两者法律评价也会有差别。

有人疑惑:“既然两名被告人都是主犯,那为何一个判死刑,一个判无期徒刑?”虽然都是主犯,但两人对于实施犯罪和结果发生所起作用,仍可能有大小之分,法院据此在量刑上有所差别,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死在生母、继父手上,孩子何其不幸;对被告人处以再重刑罚,孩子生命也无法挽回。必须反思的是,孩子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被多次虐待,为何一直无人发现和制止?避免类似悲剧发生,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编辑 / 徐秋颖 迟道华

校对 /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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