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相关重点

工作任务清单

引 言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在营造稳定、透明、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振民营经济信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近年来,国家层面持续出台系列信用相关政策文件,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领域的创新实践,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小信梳理了2024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和各部委发布的信用相关重点工作任务。本期带您回顾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相关政策(第二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涉及信用相关工作文件

(第二期)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区域规〔2024〕352号)

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承诺函和综合信用承诺书。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建设必要性和预期成效、前期工作批复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结合本项目特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 号)要求编制。

(三)综合信用承诺书应包括承诺申报材料真实,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推动监管执法标准规范统一。探索联合发布统一的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鼓励各行政执法领域探索建立京津冀统一规范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京津冀跨区域监管联动,完善在反垄断、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信用监管等重点领域三地监管执法定期会商、应急响应等机制。加强三地监管执法资源共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深入推进统一的信用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构建跨区域跨部门信用协同监管和联防联控机制。

加快建设诚信京津冀。建立京津冀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和失信补偿、赔偿与追究制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商引资、企业账款支付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畅通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渠道。依托京津冀区域公共信用数据共享系统,健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记录。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京津冀征信链等作用,促进涉企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健全完善京津冀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2025〕80号)

一、规范开展失信名单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161号)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失信名单认定、列入、公开、推送、信用修复等信用管理工作,强化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约束。同时,综合分析欠薪问题产生原因,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的教育、规范、震慑作用,分类施策、多措并举,及时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健全失信名单共享机制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列入部门)应于列入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数据标准(见附件1)将失信名单推送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部门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要求开展信用修复,并配合做好“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的“一网通办”。当事人被移出失信名单的,列入部门应于移出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移出信息按照数据标准(见附件2)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条件的地区,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地区失信名单及时推送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做好当事人被移出失信名单的信息共享工作。

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汇总失信名单后,于每月5日前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相关信息,并同步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各级信用牵头部门应在收到失信名单七个工作日内,将失信名单共享至相关部门,督促相关部门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当事人,依法依规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

在失信名单管理和共享工作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规定。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要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三、切实加强督促指导

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做好失信名单管理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失信名单共享报送机制,于2025年2月14日前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推送和共享失信名单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失信名单管理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及时掌握相关部门惩戒措施实施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联合对各地失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以及信息的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等开展质效评估。

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体改〔2024〕1742号)

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统一制定兼容各领域的信用修复规则,强化各有关部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工作协同。

各地区要督促行政机关诚信履约,将本辖区行政机关违反与经营主体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合同、协议所约定事项的行为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相关评价指标,强化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渠道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挥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作用 助力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的意见

(发改财金〔2024〕1731号)

优化企业投保内贸险费率机制。督促各保险机构强化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优质信用风险管理服务,按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在科学评估风险基础上,合理拟订内贸险费率,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

夯实内贸险发展的社会信用基础。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依法依规将保险公司理赔信息纳入平台,统筹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支持保险机构接入并依法依规使用有关信用信息。完善信用报告制度,推广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保险机构开展内贸险提供参考。

发挥征信系统对内贸险支持作用。推动保险机构接入征信系统,依法依规报送理赔等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给予内贸险承保机构征信服务收费适当优惠。

鼓励开展内贸险配套延伸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内贸险的风险缓释作用,积极开展内贸险保单融资,加大对重点内贸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商业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机构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开展合作,推广“保险+信用+融资”模式,针对贸易信用良好的企业,开发融资产品、优惠融资利率,发展信用经济。

依法打击虚假合同和骗保等行为。督促保险机构依法严格审查被保险人及其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增进市场信用。依法依规打击利用虚假贸易投保内贸险骗保或开展保单融资等行为。各地区要依法依规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内贸险索赔追偿。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意见

(发改社会〔2024〕1521号)

健全技能提升工作体系。完善家政服务业职业分类体系,推进家政服务业相关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制(修)订,强化家政服务标准实施应用。持续推进家政(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的职业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面向家政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培养,在教材开发和课程设置上提高职业道德内容比例。持续开展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引导更多家政企业组织家政服务员在“家政信用查”平台进行实名认证并参加线上培训,通过“家政信用查”向消费者展示培训信息。深化以赛促训,支持举办各级各类家政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在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中设置家政服务类竞赛项目。

培育家政产教融合型企业。指导各地建立健全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大力培育家政领域产教融合企业。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列为国家级或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各地要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举措,支持家政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节水产业的指导意见

(发改环资〔2024〕898号)

加强节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水效标识管理制度,强化节水产品质量抽查,督促节水产品装备制造企业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依法打击水效虚标、认证结果造假等行为。加强节水产品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完善节水产品生产企业信用记录,强化产品质量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 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4〕548号)

一、加强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

二、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效

三、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4〕151号)

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我委依据信息系统对参与项目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监测。对在提供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协议起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法律意见出具等中介服务时质量低劣、弄虚作假的,我委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予以提醒、约谈、警告。涉及工程咨询机构的,将在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定时予以考虑;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如情节严重,将反馈司法部门。我委将把信息系统中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参与方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关于印发《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4〕451号)

一、提升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统筹推进信用基础设施建设

三、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四、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五、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发改数据〔2024〕660号

推进城市精准精细治理。加强城市数字化转型与城市更新、空间优化、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社会信用等重大战略与政策衔接协同。完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深化“一网统管”建设,推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运维全过程各环节数据融通,加强城市生命体征监测,推动城市体检与城市更新数据赋能、业务联动。依托城市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等,整合状态感知、建模分析、城市运行、应急指挥等功能,聚合公共安全、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应急通信、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民情感知等领域,实现态势全面感知、趋势智能研判、协同高效处置、调度敏捷响应、平急快速切换。探索基层一体化智慧治理体系,加快高频数据按需合规回流基层,形成基层数据可有效沉淀、可快速共享的应用服务体系,促进业务协同和上下联动。加强城市自然人、法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应用,探索依法依规建立城市数字服务供应商信用承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的管理闭环。探索建设基于城市统一标识体系的“城市码”,推进房屋建筑、重大项目等“落图+赋码”机制,形成“多码合一、一码互联”的服务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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