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苍南应急管理

通讯员:章婷婷

一、案件经过

2024年7月,接群众举报称苍南县某民房附件储存疑似危险化学品,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温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温州某科技公司在现场设有两罐油罐并储存疑似危险化学品的油品。后经检测,该油品符合易燃液体(类别2)GB 30000.7- 2013的标准,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该公司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储存的油品。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该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二、危害分析

1. 公共安全风险: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在居民区附近储存、销售,一旦泄漏或遇明火,极易引发火灾或爆炸,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非法经营扰乱市场:无证经营危化品可能导致劣质或不合规产品流入市场,增加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

3. 监管漏洞:企业逃避审批,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极易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三、处罚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以下处罚:

1.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00);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肆仟伍佰伍拾元整(¥34550.00);

3. 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油品2.765吨。

四、法律依据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 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 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警示意义

危险化学品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面临严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确保危化品行业安全有序发展。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杜绝无证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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