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与时俱进提升职业健康保护水平


□ 李满奎

职业健康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之一,也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的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全国共监测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达30.7万家,监测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状况超过5323.7万人次,其中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超过2400万人次。这组庞大的数据背后,是无数劳动者的健康福祉和家庭幸福。做好职业健康保护工作,不仅关乎个体生命质量,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与工伤事故的即时性不同,职业病如同潜伏在劳动者身边的“隐形杀手”,其发病时间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之间往往存在显著的时间差,导致在归因问题上困难重重。许多劳动者在出现症状时,因难以证明疾病与工作环境的关联性,无法及时有效兑现权益。

为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解决这些现实难题,我国在2001年专门出台了职业病防治法,并在2011年、2016年、2017年、2018年进行了四次修正。一方面,通过逐步建立并完善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等制度,减少工作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精准识别和关联,力图从制度上消除职业病的归因难题。这些制度设计,为劳动者健康撑起了坚实的法治保护伞,也体现了我国在职业健康治理领域的智慧。

在职业病管理方面,我国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自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以来,职业病目录进行了4次调整,从最初的14种疾病拓展到12大类135种职业病。尤其是去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的调整,新增了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新增的职业病类别虽然限于部分特定群体,如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不过其意义不容低估,不仅为特殊职业人群提供了更切实、完善的保障,也意味着我国职业健康内涵更加丰富,既涵盖生理健康,也初步涵盖了精神健康,体现出我国紧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与职业卫生科学建设步伐,并对特殊群体进行深度关照。

职业健康的定义和范围不是静止不变的,职业健康保障必须与时俱进。当前,随着信息网络技术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日益壮大,高强度工作、不规律作息、精神高度紧张等因素,正悄然侵蚀着他们的身心健康。面对这些新情况,需要持续完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填补新就业形态下职业健康保障的不足,为劳动者筑牢全方位的健康安全屏障。

守护职业健康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企业、政府和社会各方协同发力。期待以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和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实施为契机,在全社会进一步凝聚共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政府监管职能,营造关心关爱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良好氛围,为广大劳动者创造更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让每一位奋斗者都能健康地在职业舞台上追逐梦想。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重庆市医疗保障研究会副会长)(李满奎)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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