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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当事人关系
原告:张楠(房屋登记所有权人)
被告:
王芳(张楠姨妈,母亲同胞妹)
周伟(王芳配偶,被告)
周丽(王芳之女,张楠表妹)
周强(王芳之子,张楠表弟)
涉案背景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 小区,登记在张楠名下,原为张楠外祖父母(王建国、陈兰)居住,二老去世后四被告继续占用。
争议焦点:张楠主张四被告无权占有房屋,要求腾退并支付占有费用;四被告抗辩房屋实为外祖父母出资购买,属于遗产,拒绝腾退。
关键事实
产权登记与购房情况:
1999 年,张楠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00 年取得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张楠;
四被告称购房款由外祖父母(王建国、陈兰)出资,张楠仅为名义登记人,实际产权属于外祖父母,且已另案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
占有与使用情况:
2008 年起,张楠外祖父母入住一号房屋,2016 年外祖母陈兰去世,2022 年外祖父王建国去世后,四被告(均为姨母一家)继续居住;
张楠主张四被告未经许可占用房屋,要求自2022 年 7 月起支付每月 XXXX 元的占有费、物业费及供暖费。
被告抗辩要点:
购房时借用张楠名义(因外祖父母非职工身份),实际出资人为外祖父母,房屋应为遗产;
长期照顾外祖父母并承担生活费用,张楠未尽赡养义务,无权主张腾退;
已就房屋所有权提起诉讼,本案应待另案结果。
争议焦点
房屋所有权归属:
登记所有权人张楠与实际出资人(外祖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四被告能否以“实际产权人继承人” 对抗登记效力?
占有行为的合法性:
外祖父母去世后,姨母一家居住是否构成无权占有?
张楠作为登记产权人,是否有权排除妨害?
费用主张的关联性:
若所有权存在争议,张楠能否主张占有使用费、物业费等?
案件分析
一、物权登记的效力优先性
登记推定力:
根据《民法典》第209 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张楠持有房产证,依法享有所有权,四被告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借名协议、出资凭证)推翻登记(《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
另案诉讼的影响:
四被告已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但本案审理时该诉尚未结案,房屋权属处于争议状态,法院无法直接认定四被告为无权占有人(《民事诉讼法》第156 条)。
二、占有合法性的认定困境
亲属关系与居住历史:
四被告基于亲属关系(姨母一家)居住房屋,且外祖父母生前长期居住,需区分“基于家庭委托的合法居住” 与 “无权占有”;
张楠主张“借住” 外祖父母,但未提供书面约定,四被告主张 “遗产继承” 亦缺乏遗嘱或析产证据,双方均未能明确占有基础。
三、费用主张的前提条件
所有权争议未解决:
若房屋最终被认定为外祖父母遗产,四被告可能基于继承权合法占有;若登记有效,张楠可主张腾退及费用。
法院认为,在权属未明确前,直接支持腾退及费用主张可能损害四被告合法权益,故暂不处理。
裁判结果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因四被告已就房屋所有权提起另案诉讼,本案需以该诉结果为依据,目前不具备腾退条件;
案件启示
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
实际出资人若未签订书面借名协议,仅凭付款凭证难以对抗登记效力,需在购房时明确权属约定。
物权争议的处理顺序:
涉及房屋腾退的纠纷,若存在权属争议,法院通常优先处理所有权确认之诉,再解决占有问题。
亲属间财产关系的书面化:
长辈与晚辈之间的房产安排(如借用名义、赠与、继承)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避免继承时产生纠纷。
诉讼策略的选择:
原告主张腾退时,需先排除权属争议;被告抗辩需提供充分反证,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