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然而,在现实生产活动中,仍存在一些企业或个人未按规定落实特种作业相关安全要求,更有甚者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付安全监督管理,严重扰乱安全生产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盛某在饶平县黄冈镇经营某电器店,从事空调安装等业务。2023年10月份,被告人盛某在饶平县某小区准备空调安装作业过程中,因没有高处作业证被物业方拒绝,为顺利施工,其在网络上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购买一张伪造的“高处作业证”自用。
*图源网络
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尝到甜头的盛某又帮助朋友再度在网上购买多张伪造的特种作业证,并从中非法获利320元。
2024年8月21日,民警根据办案线索在该电器店内将被告人盛某抓获,现场查获用于作案的手机、伪造的特种行业操作证1张等物品,后进一步查获其出售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9张。被告人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非法获利320元。
经鉴定,本案查扣的10张“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操作证均为假冒证件。
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盛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缴清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理。故依法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过相关部门批评教育,盛某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重新依程序考取了高空作业证。
法官提醒
本案所涉特种作业操作证是由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审核、颁发的,是从事特种作业劳动者必须持有的证件,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买卖、变造、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在此提醒,特种作业难度大、风险高,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务必压实主体责任,严格员工上岗要求,认真核验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广大从业人员在进行电工、焊接与热切割、高处、制冷与空调等特种作业时,应进行培训考核并取得证书,否则一经查处将被处以行政处罚。切莫投机取巧,轻信网络上的快速考证、一次包过等虚假信息,更不可心存侥幸,试图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方式来“瞒天过海”违规作业,否则必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撰稿:庄悦耿
来源:饶平法院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