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宣判4起涉“小米”“水星家纺”“美津浓”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涵盖智能制造、服装、家用纺织品等多个行业领域。该4起案件中,3起案件认定了驰名商标并依法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主张的经济损失,判赔金额分别为3000万元、2000余万元、500万元。

01.

两起“小米”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小米公司系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第8911270号“”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9类手提电话等。L公司、H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智能马桶、花洒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权利商标近似的“小米零度”“”等被诉侵权标识,苏某系第32483813号“”商标的注册人,并授权L公司、H公司使用。且L公司、H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马桶商品上使用与小米“小爱同学”语音唤醒指令高度近似的“小爱小爱”作为语音唤醒及操控指令。小米公司认为,L公司、H公司和苏某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小米公司涉案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认定相关商标为驰名商标,L公司、H公司在马桶商品上使用“小爱小爱”语音唤醒指令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L公司、H公司和苏某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小米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第9类手提电话等商品上,而被诉侵权标识使用于第11类智能马桶、花洒商品上,二者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故本案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且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权利商标经小米公司使用和宣传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第9类手提电话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其来源与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L公司、H公司和苏某构成商标侵权。“小爱小爱”语音唤醒和操作指令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相关马桶商品与小米公司可能存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授权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联系,或可接入其智能家居服务系统,L公司、H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H公司的侵权期间较短且相关侵权产品已被禁售,对其适用法定赔偿。鉴于L公司、苏某以侵权为业,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故以其侵权获利为计算基数适用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L公司、苏某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万元,H公司对其中的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L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宣传使用带有“小爱小爱”语音指令的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一起案件中,Z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智能马桶、花洒等商品上使用与小米公司权利商标近似的“”“小米”“”“”等被诉侵权标识。黄某系第41476208号“”商标的注册人,并授权Z公司使用。且Z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马桶商品上使用与小米公司“小爱同学”语音唤醒指令高度近似的“小爱小爱”作为语音唤醒及操控指令。小米公司认为,Z公司与黄某行为共同侵害了其涉案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认定相关商标为驰名商标,Z公司在马桶商品上使用“小爱小爱”语音唤醒指令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Z公司和黄某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Z公司和黄某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Z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宣传使用带有“小爱小爱”语音指令的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02.

“水星家纺”商标侵权

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系第9517532号“”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24类被罩、被子、床单(纺织品)商品。J公司、J分公司、蒋某在其生产、销售的床、床垫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近似的“”“”等标识,在企业名称、网络域名中使用“水星”“shuixing”并使用原告自2004年开始持续使用的“恋一张床,爱一个家”广告语,以及自称“23年大品牌”等。上海水星家纺公司认为,J公司、J分公司和蒋某的行为共同侵害了上海水星家纺公司涉案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认定涉案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J公司、J分公司和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侵权商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上海水星家纺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第24类被罩、被子、床单等商品上,而被诉侵权商品为床、床垫,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20类的“家具”类似群,二者不构成类似商品,且其中一个被诉标识为注册商标,故本案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的涉案权利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构成第24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或上海水星家纺公司存在关联,进而淡化涉案权利商标的显著性,构成商标侵权。J公司、J分公司在其商品手册上使用含有“水星”的企业名称、域名“shuixing.cm”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J公司、J分公司在明知上海水星家纺公司及其涉案权利商标在家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长期大规模在其生产、销售的床、床垫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故以其侵权获利为计算基数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J公司、J分公司和蒋某停止商标侵权,J公司、蒋某赔偿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03.

“美津浓”商标侵权

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美津浓株式会社系第165975号“美津浓”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25类“衣服、鞋、运动鞋”。美津浓株式会社授权其子公司上海美津浓公司使用该商标。S公司、D公司、W公司、B公司、殷某、冷某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眼镜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且S公司还将“美津浓”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上海美津浓公司认为,S公司、D公司、W公司、B公司、殷某和冷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认定涉案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S公司、D公司、W公司、B公司、殷某和冷某停止侵权,S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S公司、D公司、W公司、殷某、冷某承担惩罚性赔偿250万元,B公司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S公司、D公司、W公司、B公司、殷某和冷某承担合理费用105,832元。



左图:侵权商品 右图:上海美津浓公司商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美津浓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服装商品上,被诉侵权标识使用于眼镜商品上,两者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群体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应属于类似商品,故本案并无基于注册商标跨类保护的需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S公司、D公司、W公司、B公司、殷某和冷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上海美津浓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S公司使用“美津浓”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本案无法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中相对准确地划分出侵害商标权的赔偿金额,难以进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故综合考量上海美津浓公司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S公司、D公司、W公司、B公司、殷某和冷某的侵权恶意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S公司、D公司、W公司、B公司、殷某和冷某停止商标侵权行为,S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S公司、D公司、W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S公司、D公司、W公司、冷某、殷某共同赔偿上海美津浓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B公司就其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文字:陈滢宇

责任编辑:奚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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