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科公司骗取贷款无罪案的证据裁判逻辑与范式价值
观点:本案二审改判的核心逻辑在于运用证据裁判规则对“欺骗行为”的否定。法院通过否定原审“数额巨大即构成严重情节”的形式化认定模式,确立了“欺骗手段—金融机构错误认识—实质性金融风险”的三重审查标准,强调欺骗手段需实质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并导致金融管理秩序受损或信贷资金安全风险。
一、案件概述与裁判要旨
案件基本事实:本案系山西高科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田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引发的刑事争议。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单位通过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1960万元,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高科公司罚金50万元、田三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高科公司存在欺骗手段,且银行未实际受损,最终改判无罪。
核心争议:本案核心争议围绕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尤其涉及“欺骗手段”的证明标准、“重大损失”与“其他严重情节”的司法认定问题。
裁判要旨:本案二审改判的核心逻辑在于对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法院通过否定原审“数额巨大即构成严重情节”的形式化认定模式,确立了“欺骗手段—金融机构错误认识—实质性金融风险”的三重审查标准,强调欺骗手段需实质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并导致金融管理秩序受损或信贷资金安全风险。这一裁判路径对同类案件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二、辩护思路的体系化梳理
(一)证据链缺陷攻击的精细化展开——以“欺骗手段”认定为核心
1.审计报告真伪鉴定的程序性缺失
(1)形式审查的局限性
判决指出,原审认定两份审计报告系伪造的核心证据仅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及办公室主任宋某1的证言。然而,从审计报告本身看:
- 2015年合法报告(晋辉义源审(2015)0015号)与争议报告(2016、2017年)均加盖事务所公章及注册会计师签章;
- 肉眼无法辨识签章差异;
- 事务所声称“未出具报告”与书面报告载体的客观存在形成矛盾。
证据断裂点:未对争议报告的印章、签字进行司法鉴定,无法排除“事务所内部管理瑕疵导致报告流失”的可能性,违反《刑事诉讼法解释》“专门性问题应委托鉴定”的规定。
(2)利害关系证言的证明力缺陷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涉案审计报告的出具方,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 若报告系伪造,事务所可能面临行政追责;
- 宋某1作为办公室主任,证言涉及单位责任归属。
证据规则突破:《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需补强”,指出在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单方否认报告真实性的证言不具有独立证明力。
2.财务数据矛盾论证的逻辑漏洞
(1)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的差异性误读
原审以国税局调取的纳税申报数据与贷款资料中的财务报表存在利润、资产数额差异为由,认定财务造假。但判决揭示三大漏洞:
- 会计处理规则差异:财务报表遵循权责发生制,纳税申报表采用收付实现制,二者数据必然存在差异(如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
- 证据调取范围不全:未调取企业原始会计凭证,无法证明差异系“虚构”而非“会计政策变更”;
- 银行知情可能性:清徐农商行明确说明“未发现资料虚假”,侧面印证差异可能属于银行可接受范围。
(2)关键书证调取的程序瑕疵
判决特别指出,证明财务数据虚假的核心证据应为:
- 企业原始账册;
- 审计工作底稿;
- 银行信贷审批记录。
但侦查机关仅调取纳税申报表进行比对,未收集上述关键证据,导致“虚假性”认定缺乏基础。
- 金融机构认知状态的证据反证
“续贷”业务的特殊性质揭示
(1)清徐农商行出具的《贷款说明》证实,涉案1960万元贷款系为“借新还旧”设计的续贷产品。判决据此构建反证逻辑链:
- 银行明知借款人存在历史欠息(2016年贷款已逾期);
- 贷款用途明确限定为“归还旧贷”;
- 放贷依据从“借款人资信”转向“担保人代偿能力”。▶ 欺骗手段关联性切断:银行决策未受财务报表数据影响,故所谓“虚假材料”与放贷行为无因果关系。
(2)信贷人员证言的深层解构
信贷员郭某、弓某证言显示:
- (1)催收重点转向担保人美锦公司;
- (2)明知高科公司长期停产。
判决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指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已实质穿透表面资料,基于风险转移策略(担保代偿)作出放贷决策,故不存在受骗可能。
- 证据链缺陷攻击的范式价值
(1)“三步递进式”质证模型
本案辩护呈现标准化攻击路径:第一步关键证据未鉴定——第二步言词证据未补强——因果关系不成立客观归责理论
(2)类案辩护启示
- 强化专业证据审查:对审计报告、财务数据等专业书证,必须申请司法鉴定或专家辅助人出庭;
- 构建双重反证体系:既要证明“证据不足”,更需证明“银行未受欺骗”(如调取信贷审批会议记录);
- 活用刑民交叉规则:通过民事判决(如担保追偿案)固定“无实际损失”事实,阻断刑事构罪要件。
(二)法益侵害的实质否定
通过论证担保人美锦公司全额代偿阻却银行损失,援引《刑法》第175条之一“重大损失”要件,将“损失归属于金融机构”,否定犯罪结果要件的成立。同时,以“其他严重情节需与重大损失具有法益侵害相当性”的理论,驳斥原审将数额标准机械等同于情节严重。
(三)主观故意的逻辑解构
结合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分标准,强调田某某“借新还旧”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解决短期经营困难后积极还款”的违规贷款特征,从而排除犯罪故意。
三、司法指导价值的理论突破
- “欺骗手段”的实质化认定本案确立“双重关联性”标准:欺骗内容需与信贷审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如虚构还款能力),且手段需足以使理性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
“信贷资金用途偏离”的欺骗性判断在本案中被限缩,银行明知贷款用于“续贷”的客观事实成为否定欺骗效力的关键。
- “其他严重情节”的限缩解释二审否定原审对《立案追诉标准(二)》第27条的机械适用,提出“数额标准需结合行为危险性综合判断”,“情节严重需体现对金融秩序的实质危害”相呼应。。
- 担保代偿的刑法评价范式判决提出“担保责任履行阻却法益侵害”规则:即便存在欺骗行为,若担保人代偿完全覆盖贷款风险,则金融管理秩序与资金安全双重法益未受侵害,为类案提供“风险转移”情境下的出罪路径。
四、结语
本案通过“实质解释论”解读了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认定框架,将刑法谦抑性原则嵌入金融犯罪治理,避免将民事违约行为过度犯罪化。通过厘清“欺骗手段”与“风险结果”的因果关系,强化对金融机构风控责任的审查,实现金融安全与市场活力的动态平衡。
张洪铭律师|汇祥
张洪铭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副书记 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第四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诉讼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赛博威锋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鉴定人,北方工业大学兼职讲师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学学士 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硕士 证据科学研究院 证据法学博士,美国西北大学访问学者(2011-2012)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互联网犯罪和电子数据。
职业背景:2013.6-2019.11曾在某检察院网检部(网络犯罪)、第二检察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先后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官助理、四级高级检察官。直接或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擅长办理涉网络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
对电子数据有深入研究,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多次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借调,参与起草关于电子数据、专家辅助办案、技术性证据审查等相关规则。曾作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师,多次在全国检察系统专项培训以及省级院组织的教育培训中就网络犯罪、电子数据相关课题授课。录制的《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课程被评为市级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
2019年11月转岗律师,主要从事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