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燃放烟花的爽感被一点火星烧光了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带着家人燃放烟花,结果火星掉落引发附近车辆和树木不同程度烧毁。《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张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妻子、儿子、侄子在父亲家中吃饭时,发现家中有过年时购买的烟花,遂将烟花装入车内,当晚4人一起到庐阳区某处燃放。张某带孩子陆续点燃了所带烟花,因疏忽大意致使燃放的烟花火星掉落在旁边停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顶篷布上,引发火灾。张某听到有人呼喊,立即爬上货车顶部灭火,但因火势太大未能扑灭。事故造成重型半挂牵引车上堆放的冰箱、冰柜、洗衣机等电器全部烧毁,另一辆货车及周边树木不同程度烧毁。

后被告人张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庐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害人时某某、董某被烧毁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车上堆放的电器价格总值为769114元。同时,火灾造成受害人沈某等两人种植的部分绿化苗木被烧毁,受害人王某停放的解放牌大货车车头被烧毁。张某和时某某、董某达成调解协议,与保险公司一起赔偿了时某某、董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两人的谅解。王某受损金额为17000元,张某已赔偿王某部分经济损失5000元。在法院审理期间,张某同被害人沈某等两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沈某等两人谅解。

为给广大群众敲响警钟,庐阳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邀请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庐阳区金都华庭社区工作人员及部分居民代表到场旁听。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燃放烟花失火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张某系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沈某、时某某等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12000元。

办案法官提醒,烟花绽放瞬间点亮夜空,为节日增添了欢乐与浪漫。然而,这稍纵即逝的美好背后,却隐藏着诸多安全隐患。一旦引发火灾,就可能触犯失火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以及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切勿为了一时的绚烂去冒法律风险,届时不仅要承担公私财物损害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范天娇)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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