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报道,当孩子在学校犯错,老师是否有权要求当众道歉?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因不满老师让自家孩子反复道歉,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某学校一年级学生甲某因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老师与涉事家长进行沟通,并在班会上让甲某向其他同学道歉。甲某家长认为老师当众指责甲某、不听甲某解释、无理要求甲某当众反复道歉,造成甲某心理严重伤害,致使甲某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经多次交涉无果,甲某将学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损失两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驳回诉求,明确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惩戒权。这一判决不仅为教育者撑了腰,更抛出一个尖锐问题:若教师连让学生道歉都要被告,教育还能靠什么匡正行为、树立规则?
家长控诉的核心在于“当众道歉伤害自尊”,但细究事实:孩子先动手伤人,教师依规要求其承担责任,既是对受害同学的公平交代,也是通过适度公开的方式让全体学生明白“犯错需担责”的道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文规定,教师有权责令学生赔礼道歉、做检讨。这种惩戒并非“游街示众”,而是以最小代价矫正行为的必要手段。
教育不能只有春风化雨,还需有规有矩。若连道歉都被视为“心理伤害”,那么校园霸凌者是否该因“怕伤自尊”免于追责?过度保护犯错者,实则是纵容恶习,更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此案折射出教育中的深层矛盾:一边是家长对惩戒的过度敏感,将正常管教等同于“针对孩子”;另一边是教师在“动辄得咎”的舆论环境下,逐渐沦为“佛系保姆”。于是教师因怕纠纷放弃管教,甚至“学生课堂上打架,老师默默拍照发家长群了事”。
这种畸形的沉默,源于家校信任的崩塌。部分家长将孩子视为“碰不得的玻璃娃娃”,而少数教师滥用惩戒权(如语言侮辱、变相体罚)的案例,又加剧了家长的防御心理。但本案的判决传递出清晰信号:合法的、适度的教育惩戒,司法应予保障,而非让教师沦为“高危职业”。
要打破困局,需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学校应依据《惩戒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当众道歉”等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及限度(如次数、场合),并经由家长委员会讨论通过,避免教师“凭感觉行事”。
二是教师实施惩戒前,应主动与家长沟通,说明原因、听取学生解释;惩戒后关注心理疏导,而非“一惩了之”。本案若教师提前与家长充分沟通,或许能避免对簿公堂。
三是需厘清一个基本逻辑:保护孩子≠屏蔽一切挫折。适度的惩戒如同疫苗,短暂的“疼痛”能换来终身的免疫力。家长与公众应理解:没有惩戒的教育,如同没有刹车的汽车,终将失控。
教育的真谛,是教会孩子成为有担当的社会人。若教师连要求学生道歉的勇气都没有,下一代何以明是非、知对错?本案的判决捍卫了教育者的底线权利,但更大的课题在于:如何让家校重新成为育人同盟,而非对立双方。只有当惩戒权被理性接纳,教师才能堂堂正正地教书育人,而非在“管与不管”的夹缝中战战兢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