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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当事人关系
张建国:原告(父亲,一级残疾)
张磊:被告(儿子)
涉案房屋情况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2021 年以 50 万元 “买卖” 过户至张磊名下(当时市值约 400 万元),现由张磊占有,张建国名下无其他住房。
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背景:
张建国为降低税费,与张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实为赠与房屋给儿子结婚居住;
张磊支付50 万元(称给父亲生活用),合同未约定赡养义务条款,但张建国主张赠与附 “赡养父亲” 条件。
争议起因:
过户后,张磊未履行赡养义务,拒绝张建国入住房屋,并计划出售房屋;
张建国认为张磊以“低税费” 为由欺诈签订买卖合同,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房屋。
举证情况:
张建国提交录音证据(张磊承认未主动联系父亲)、证人证言(证明赠与附条件);
张磊抗辩合同为真实买卖,价格合理且已履行完毕,不存在欺诈或附条件。
争议焦点
合同性质:买卖vs 赠与:
原告主张: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因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且为父子关系,符合赠与特征。
被告抗辩:合同系真实买卖,价格基于房龄、亲属关系等合理因素,且已全额支付房款。
赠与是否附赡养义务:
原告主张:赠与以“张磊赡养父亲” 为前提,现张磊未履行义务,有权撤销赠与。
被告抗辩:合同未明确约定附条件,赡养是法定义务,但自己已尽赡养责任。
撤销权是否超过除斥期间:
原告主张:2024 年发现张磊不履行赡养义务,撤销权未超 1 年除斥期间。
被告抗辩:合同签订于2021 年,原告未在 1 年内行使撤销权,权利已消灭。
案件分析
一、合同性质的认定
交易价格与主体关系:
房屋售价50 万元仅为市场价 1/8,且双方为父子关系,不符合正常买卖等价有偿原则(《民法典》第 132 条);
合同条款空白(如交付、违约责任等),印证双方真实意思为赠与而非买卖(参考《民法典》第142 条意思表示解释规则)。
二、赠与合同的默示条件
法定赡养义务的延伸:
张建国为一级残疾且唯一住房过户给张磊,结合社会伦理,赠与隐含“张磊保障父亲居住权及赡养” 的条件(《民法典》第 663 条隐含义务);
即使合同未明示,张磊作为唯一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不可免除,其拒绝父亲入住、出售房屋的行为构成对赠与目的的根本违反。
三、撤销权的时效性
除斥期间的起算点:
张建国直至2024 年因张磊卖房、拒绝其入住才明确知晓权利受损,撤销权除斥期间应从此时起算(《民法典》第 663 条,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
张磊主张“合同签订超 3 年” 的抗辩不成立,因撤销事由(不赡养)发生在 2024 年。
裁判结果
合同撤销与产权返还:
撤销张建国与张磊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变更回张建国名下,张建国返还50 万元房款。
腾退义务:
张磊在产权变更后7 日内腾退房屋,保障张建国居住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57 条(赠与合同定义)、第 663 条(赠与人撤销权);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 条(举证责任分配)。
案件启示
亲属间交易的性质认定: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亲属间房产交易,易被认定为赠与而非买卖,需书面明确约定性质以避免争议。
赠与附条件的默示规则:
涉及老年人房产赠与的,即使未明示,法院可能结合伦理义务认定“赡养” 为默示条件,子女需同时履行合同义务与法定义务。
撤销权的证据与时效:
主张撤销赠与需提供子女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且需在知道撤销事由1 年内起诉。
残疾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法院对残疾人居住权予以优先保护,子女不得以“产权归属” 为由剥夺父母必要居住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