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与现代文学传统相比,最大的变化莫过于文本并不构成意义生产的绝对中心,整个网络文学活动都是表意活动的一部分,参与意义的生产。网络文学的发生和发展是媒介技术、网文用户群体、平台资本和国家治理等多要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因此,网络文学批评要有“元评论”自觉,与时代命题、文学传统、媒体环境和网络文学现场等展开多重对话,发现其潜在逻辑。

原文 :《网络文学批评需要“元评论”的自觉》

作者 |海南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乔焕江

图片 |网络

作为新大众文艺的主要形式和内容策源地,网络文学在当代文学和文化中的作用已引起高度重视,但如何把握、判断和评价这种新的文学活动方式及其作品,仍然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研究者已经意识到,中国网络文学的发生和发展是媒介技术、网文用户群体、平台资本和国家治理等多要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不同历史情势下不同要素之间的多重因果关系,集中体现着特定社会历史的一般矛盾,并形塑出网络文学生产、传播及文本形态的复杂面向。显然,在传统的文学生产机制内以既定文学知识为参照的文学批评方式,的确很难及时对网络文学做出准确判断。近年来,作为克服这一难题的努力方向,网络文学评价体系的搭建吸引了诸多研究者的关注,也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然而,网络文学的评价体系与网络文学批评话语具有不同的功能向度,评价体系的搭建不能替代网络文学批评的持续实践。

评价体系:

适当引导并维系网文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网络文学评价体系的搭建更多体现的是网文场域不同行动者的意图及其相互间的博弈,这个行动者可能是媒介技术革新,可能是网文生产平台及其竞争者,以及以网文作为源头的泛娱乐产业链中的其他行业,可能是作者群体和读者群体的意愿,可能是文学领域的特定传统,也可能是代表官方意志的网文国家治理。因此,评价体系总是呈现为多指标函数、多类型样态,也常常是变动不居的。

所谓体系的多样性和易变性,不仅意味着评价指标的非唯一性,还意味着指标函数之间关系的非固定性,在不同的评价体系中,每个指标在评价结果中所具有的分量往往并不一致。评价体系的多类型样态是指存在着以不同形式发挥作用的评价体系。比如,网文平台的评价体系是相对隐性的形式,它以平台版式设计、合同分类、作家等级、IP推广重视度等方式在网文及其衍生品的生产中存在。这些贯穿于生产和传播过程的手段有一些是可见的,但它们并不会彰显自己的评价作用,相反,这些以自动化交互界面形式出现的评价,再加上其他一些不能公开的,如合同、编辑策略及最终被当作商业秘密的算法等,在过程中隐匿了自己的身份。平台虽从未声张自己的评价体系,却发挥着对网文生产最直接或者最重要的影响作用,从根本上服务于资本营利的目的。当然,如果在网文生产场域中,某一行动者的意图有强烈表达,与商业性目的相冲突,根据力量博弈的结果,平台的评价体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如网文国家治理加强之后,由作协、文联等机构倡导的现实题材写作,就对各主要商业化文学平台产生了直接影响,网站在界面设计会增加相应的类型导航,也会举办相应的主题征文活动。再如发生在2020年的“55断更节”,则是网文作者队伍不满平台霸权合约而发起的集体断更行动,最后以平台修订不合理合约结束。此外,新媒体技术的变化、同业竞争和相关娱乐产业的要求也会迫使平台改变自己的评价体系。

相对来说,在社会公共空间以科学、客观、公允形象出场的网络文学评价体系,则必须不仅是可见的,而且是透明的,即具有自洽的论证逻辑。一般来说,这种体系兼顾多方面意图,有较为明确的指标权重系数,指标之间有明显的层级结构关系。如欧阳友权提出的“网络文学评价体系”,设计了思想性、艺术性、网生性、产业性、影响力五个一级指标,以及对应的21个二级指标和69个三级指标及其权重系数在内的指标系统,最后形成了一个树状结构的评价体系。该体系明显兼顾了网络文学场域中多种身份行动者的不同意图,可以被视为不同意图博弈的结果。在这个体系中,照顾文学平台的产业性指标所占的比重与文学平台自身的商业性指标相比就明显下降,而构成其内容的二级和三级指标也不完全服务于商业目的,如在该体系“产业性”一级指标下列的三个二级指标中,其中“社会效益优先,平衡功利与审美”项实际上表达的是文学社会性对商业性的制衡意图。




某种程度上,评价体系,特别是代表国家治理意志的评价体系,其主要作用在于平衡网络文学生产场域中不同行动者要素的力量,适当引导并维系网文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评价体系是在认可或基本认可网络文学生产现状基础上构建的,是主要基于现状的诸评价标准的结构性联结,其作用则是服务于网络文学当下生产形态的延续,在根本意义上,直接服务于网络文学生产场域中占主导地位的网文生产关系的再生产。

文学批评:

对象是整个网络文学活动

相对来说,批评是对某一对象的评价和判断,更是一种致力于知识生产的话语实践。文学批评的作用不是完成某种评价任务的“社会订单”,用巴赫金的话来说,批评的功能与主要作用乃是“作为时代的社会要求和一般思想要求与文学之间的中介”。因而,批评关涉到对作家、作品的评价,更将其与更大意义上的文化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紧密关联起来。因而批评所作出的判断是对具体对象的评价,更是要在对象中发现时代命题和社会意识在怎样的生产方式中以怎样的方式呈现出来。由此,通过批评,人们可能达成对文学活动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之间关系的认识,进而基于这种科学认识介入到对文学实践的改造进程中。与评价对其衡量结果的重视相比,批评更重视对对象生产过程的重现和揭示,即通过对作为观念活动的文学活动过程的确定与重复,找出在这个看起来自然而然的过程中那些潜在地决定活动方式的东西,并使整个过程清晰化。在这一意义上,批评可说是一种“元评论”,如詹姆逊所言:“元评论的目的在于找出潜意识压抑力本身的逻辑,找出它从中产生的环境的逻辑:一种在它自己作为语言的现实之下隐藏它的表现的语言,一种通过回避过程本身而显出被阻碍的客体的闪光。”网络文学批评需要这种“元评论”的自觉,这也是我们必须把马克思主义的总体性视野作为网络文学批评不可或缺的首要视野的原因。

不过,具体到网络文学批评,这个前提性的自觉还应该有更为具体的阐释。长久以来,在与印刷资本主义所造就的文学媒介环境打交道过程中,批评形成了“文本中心主义”的惯习。这种以文本为主要批评对象的批评,其实践活动还是集中在对文本的分析、解读和评价上。然而,网络文学与现代文学传统相比,最大的变化莫过于整个网络文学活动都是表意活动的一部分,均参与了意义的生产,文本虽然仍是明显的存在,但与活动过程中其他要素相比并不构成意义生产的绝对中心。与此同时,新媒体也使这个活动过程变得更具“可见性”,尽管“真正的可见”需要批评者具备穿透数字媒体“黑箱”的能力。因此,对于网络文学批评,批评的对象应该是整个网络文学活动,即使对具体网络文学作家或作品展开评论,也必须将之作为整个活动过程的一部分来看待。



巴赫金曾提示,所有意识形态科学应该包括“被组织起来的意识形态材料”及其“社会交流形式”两方面内容。而在网络文学活动中,作为“被组织起来的意识形态材料”的文本与其“社会交流形式”两个方面并非完全切分,而是经常缠绕在一起,共同决定着意义的生成。与此同时,网络文学活动与其意识形态环境的关系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首先,作为“被组织起来的意识形态材料”,网络文学的文本既包括作者文本,又包括平台界面以及读者评论等“副文本”的“超级文本”,因而,网络文学中“有意义的材料”,除了构成作者文本的人设、世界观、情节套路等要素以及与其构成时刻关联的“数据库”,还应该包括新媒体技术的界面语言,以及读者群体的情感劳动在活动过程中的痕迹,乃至网文国家治理在活动过程中以潜隐的方式留下的痕迹。其次,就网络文学与意识形态环境的总体关系而言,要注意到网络文学与意识形态环境之间并非简单的反映或折射关系,而应特别关注网络文学对意识形态环境的生成性作用,特别是经过网络文学赋形并在网络文学活动中不断实践的“次生口语空间”,实际上已经是走在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调整步伐之前,生成内蕴着价值共识与美学范式的语言空间。此外,在数字时代的地球村景观的持续生成中,特别是“发生在族群景观、技术景观、金融景观、媒体景观以及意识形态景观之间日益扩大的散裂中”并“通过这些散裂进行”的全球流动文化语境中(阿帕杜莱语),中国网络文学的国际传播关系到如何“讲好中国故事”,更关系到中国以何种方式参与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文化创造进程,关系到人类社会意识形态环境的生成。

综上,网络文学批评无疑应当是致力于回应时代的知识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网络文学生产与当代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更为直接的关联,这种知识生产甚至具有某种先见的优势。网络文批评的功能在于与时代命题、文学传统、媒介环境和网络文学现场多重对话,通过与网络文学主流生产方式拉开一点距离的反思,以知识生产的身份介入当代文学知识的更新,这显然是网络文学评价体系所不能完成的。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948期第6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潘 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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